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刑事公诉案件立案由原来的登记立案改为审查立案,这给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虽然对该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但只是进行简单的审查,实际上仍停留在登记立案基础上。而且许多法院反映,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6部委作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现在法院对经审查的刑事公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具体应如何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法院立案审查应该是程序性审查,只审查形式要件。从刑事公诉案件来看审查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有无明确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等。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并不是立案过程中能解决的,因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什么罪只有经过庭审以后才能确定。因此,最高法院应该明确对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应把握什么样的标准,不能只笼统的规定由登记立案改为审查立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原则。因此,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能否退回公诉机关;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案件的受理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具体的解释。
三、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退回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拒不接受的,人民法院是用裁定还是决定的方式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检两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成,又应如何处理。对此,应明确。
四、《规定》第3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该条规定是在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登记立案的情况下作出的。现在,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不应该把审查的期限计算在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内。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民商事案件来说,审查期限较短,若把立案审查的期限计入案件审理期限,此类案件较容易超审限,建议修改该规定。(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陈日耀
一、法院立案审查应该是程序性审查,只审查形式要件。从刑事公诉案件来看审查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有无明确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等。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并不是立案过程中能解决的,因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什么罪只有经过庭审以后才能确定。因此,最高法院应该明确对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应把握什么样的标准,不能只笼统的规定由登记立案改为审查立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原则。因此,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能否退回公诉机关;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案件的受理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具体的解释。
三、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退回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拒不接受的,人民法院是用裁定还是决定的方式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检两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成,又应如何处理。对此,应明确。
四、《规定》第3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该条规定是在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登记立案的情况下作出的。现在,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不应该把审查的期限计算在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内。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民商事案件来说,审查期限较短,若把立案审查的期限计入案件审理期限,此类案件较容易超审限,建议修改该规定。(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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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