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它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被害人见面,并责令其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这种方式逐渐转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 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
在我国,刑事和解尚处于探讨和小规模实践的阶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将调解限于自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2002年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它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被害人见面,并责令其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这种方式逐渐转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 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
在我国,刑事和解尚处于探讨和小规模实践的阶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将调解限于自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