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刑事审判当庭认证问题是目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作者分析了当庭认证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阐述了在刑事审判中实行当庭认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就刑事审判当庭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刑事审判 当庭认证
一、当庭认证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庭认证是随着近年来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1997年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取代过去纠问式审判方式后出现的新问题。纵观刑事审判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令人尴尬的现实,当庭认证的实施现状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当庭认证的思维模式还没有根植于所有刑事审判法官的头脑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刑事审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实行当庭认证。某法院就法官的认证方式问题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研所获得的一组数据就可见一斑。在所有的有效问卷中,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2%;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占29%;选择“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占50%;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19%。[①]二是认证时,有的法官心里没底,不知如何认证,形不成内心确信,拿不出认证的意见,认证功能无法发挥。三是存在对当庭认证理解绝对化、片面化、简单化、机械化现象。四是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和流畅性。认证时,有的法官在法庭上过多地交头接耳交换意见,使法庭审理显得不严肃;有的多次休庭合议,使庭审过程显得凌乱,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五是有的法官在当庭认证时造成了控辩双方与法官的直接对抗。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司法理念上的守旧。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和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刑事法官还没有完全从旧有的纠问式庭审方式和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认证时主观臆断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有的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与当庭认证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当庭认证的规定不明确具体,审判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当庭认证的标准和规则,法官在认证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严重制约了当庭认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是导致当庭认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制约当庭认证应有功效充分发挥的主要原因。四是认证主体多元化为当庭认证设置了障碍。但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认证的主体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之外,还包括审判委员会这样一个判而不审的认证主体,而且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还必须执行。因此,对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其最终的认证主体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而在未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之前,不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均不可能对案件证据进行当庭认定,否则先作出的认证结论就有被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认证结论所推翻的可能。
二、在刑事审判中实行当庭认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对于刑事审判应否实行当庭认证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从强化庭审功能,增加审判活动透明度的角度出发,主张应当实行当庭认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庭认证是改革的误区,是不可行的,这种作法不符合诉讼程序规律,不符合合议制度,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和流畅性,极容易造成控辩双方与法官的直接对抗,实践上难以操作,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当庭认证。 值得注意的是,持前一种观点的多是“纸上谈兵”型,而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多数恰恰是从事刑事审判实践的法官。[②]笔者认为
刑事审判当庭认证问题是目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作者分析了当庭认证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阐述了在刑事审判中实行当庭认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就刑事审判当庭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刑事审判 当庭认证
一、当庭认证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庭认证是随着近年来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1997年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取代过去纠问式审判方式后出现的新问题。纵观刑事审判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令人尴尬的现实,当庭认证的实施现状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当庭认证的思维模式还没有根植于所有刑事审判法官的头脑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刑事审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实行当庭认证。某法院就法官的认证方式问题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研所获得的一组数据就可见一斑。在所有的有效问卷中,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2%;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占29%;选择“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占50%;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19%。[①]二是认证时,有的法官心里没底,不知如何认证,形不成内心确信,拿不出认证的意见,认证功能无法发挥。三是存在对当庭认证理解绝对化、片面化、简单化、机械化现象。四是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和流畅性。认证时,有的法官在法庭上过多地交头接耳交换意见,使法庭审理显得不严肃;有的多次休庭合议,使庭审过程显得凌乱,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五是有的法官在当庭认证时造成了控辩双方与法官的直接对抗。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司法理念上的守旧。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和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刑事法官还没有完全从旧有的纠问式庭审方式和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认证时主观臆断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有的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与当庭认证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当庭认证的规定不明确具体,审判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当庭认证的标准和规则,法官在认证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严重制约了当庭认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是导致当庭认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制约当庭认证应有功效充分发挥的主要原因。四是认证主体多元化为当庭认证设置了障碍。但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认证的主体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之外,还包括审判委员会这样一个判而不审的认证主体,而且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还必须执行。因此,对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其最终的认证主体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而在未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之前,不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均不可能对案件证据进行当庭认定,否则先作出的认证结论就有被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认证结论所推翻的可能。
二、在刑事审判中实行当庭认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对于刑事审判应否实行当庭认证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从强化庭审功能,增加审判活动透明度的角度出发,主张应当实行当庭认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庭认证是改革的误区,是不可行的,这种作法不符合诉讼程序规律,不符合合议制度,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和流畅性,极容易造成控辩双方与法官的直接对抗,实践上难以操作,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当庭认证。 值得注意的是,持前一种观点的多是“纸上谈兵”型,而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多数恰恰是从事刑事审判实践的法官。[②]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