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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事诉讼诚信原则之提倡

笔者主张在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中添加一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诚信原则(或曰规则,下同),其目的在于纠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过头之处,使刑事诉讼程序的过分职权化倾向得到遏制,但这种遏制并非简单地向对抗制模式回归,而是通过强化刑事诉讼参与人义务的途径使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含义有二:第一层意义是行为意义上的诚信信用,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以及法官、检察官在实施司法行为时,均应当诚实和善意;第二层意义是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努力保持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不能因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在诉讼中享有特殊地位,即做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和利益平衡,在强调各种利益平衡前提下主张控辩地位平等。
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具有以下机能:对当事人而言,诚信原则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准则;对检察官、法官而言,诚信原则既是司法官行使司法权、履行司法职责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平衡各种诉讼利益的基准。
诚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诚信原则除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外,还对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的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起调节作用,这可以视为诚信原则由私法实现公法化以后所产生的波及效应。诚信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执法为民、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公正、及时、准确地行使司法权,要求司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确认之前以适当的方式公开自己的内心判断和心证,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具体到被告人权利保护,应该充分认识到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天然弱势地位,所以应该保障辩护人独立地位,尽可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就应该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从实质上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漠视其合法权利,在侦查、起诉裁量、公诉莅庭、刑罚执行等任何一环刑事诉讼环节,应诚信地履行职责,决不故意怠忽职责或滥用职权;检察官和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知悉被控罪名、控方掌握的证据及其它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如当事人基本权利的知悉权);对法官而言,诚信原则要求其听取双方的陈述,保持中立,不单方接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而言,还要求法官不能和检察官联合起来对付被告、强强联合欺负弱者,对辩方的观点,不要再充满歧视、偏见和熟视无睹的傲气;如果不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要根据诚信原则给被告人一个必要的回应,以体现被告参与的存在和尊重其人格;诚信还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决,杜绝让被告人、被害人漫长的等待,同时冷静、从容的评议(对法庭审判中出现的证据、事实、观点、主张、辩论、焦点、争议点进行一个归纳总结的过程)避免突袭性裁判,给被告人、被害人讲解审理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让判决充满说理、探讨的氛围;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也有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如要求证人如实作证、鉴定人如实鉴定、翻译人如实翻译、案外人依法提供协助等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中国法院网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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