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案侦查的职能由侦查机关行使、起诉的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机关则依法行使审判职能。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权、检察权行使的客体是追究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质是行使控诉的职能;审判权针对控诉方对被追诉者的控诉、辩护方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做出裁判。三机关形成一条线的流水作业,分阶段针对的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开展工作。因此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之大小具有重大的影响,在当代各国都在考虑国家追诉犯罪的同时如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中更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摆布好控、辩、审三方关系,对于保障被告 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从刑事诉讼的结构入手,对中西方及国际社会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告人辩护权保护之不足,提出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一些看法。
一、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权能的配置状况、运作趋向和表现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是三种基本的诉讼职能、它们分别由三方诉讼主体承 担,其分工和相互作用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是控、辩、审进行诉讼活 动的集中体现。在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
为此,本文从刑事诉讼的结构入手,对中西方及国际社会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告人辩护权保护之不足,提出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一些看法。
一、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权能的配置状况、运作趋向和表现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是三种基本的诉讼职能、它们分别由三方诉讼主体承 担,其分工和相互作用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是控、辩、审进行诉讼活 动的集中体现。在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