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之大,修改内容达100余处,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刑诉法是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笔者拟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辩权、辩护人阅卷权等角度以及刑诉法有关规定分析,阐述被告人具有阅卷权的必要性。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是自辩权的纵向衍生权利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往往都是在法庭上以公诉人宣读的形式进行举证。面对种类繁多、证明内容复杂的案卷证据,被告人往往也只能通过听的形式来判别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许多证据对于被告人而言甚至是“耳目一新”。公诉方证据宣读完毕,便是被告人匆匆的质证过程。实践中,被告人根本无法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去分析证据,更遑论能够提出什么有根据的质证意见,以致整个审判过程呈一边倒的趋势,刑事审判流于形式,失去对抗性,成为“批斗大会”。被告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法庭的制裁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是自辩权的纵向衍生权利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往往都是在法庭上以公诉人宣读的形式进行举证。面对种类繁多、证明内容复杂的案卷证据,被告人往往也只能通过听的形式来判别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许多证据对于被告人而言甚至是“耳目一新”。公诉方证据宣读完毕,便是被告人匆匆的质证过程。实践中,被告人根本无法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去分析证据,更遑论能够提出什么有根据的质证意见,以致整个审判过程呈一边倒的趋势,刑事审判流于形式,失去对抗性,成为“批斗大会”。被告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法庭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