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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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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改革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刑事公诉后,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的程序性活动和准备性工作。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较为关注,事实上,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同样具有理论和实践探索的重大价值。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经过修正而来的,应该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庭前准备程序,与修正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将以前实质性的公诉审查方式改变为程序性审查方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对于改变?先定后审?,保证庭审的对抗性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诉讼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不仅未能满足保障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化需要,而且甚至没有达到修正时的立法目的和意图。总的来看,庭前准备程序不完善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产生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庭前形成预断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要求人民检察院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人民法院只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但从实践来看,主要证据复印件实际上已包括了公诉方的全部有力证据,而法院的承办法官出于对实体真实的强烈追求和庭审效率的考虑,必然会对主要证据复印件进行庭前查阅,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庭前预断,而且由于主要证据复印件大都有利于控方,法官更容易产生被告人有罪的预断。
庭审实质化无法保证,庭审仍然流于形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法官在庭前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的规定,而对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不完善,未建立证据展示、证据和争点固定、强制证人出庭等制度,庭审难以真正达到查清事实,明确罪责的目的,因此,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习惯于在开庭后通过阅卷和调查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庭审仍然流于形式,除极少数较为简单的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能通过庭审而当庭宣判,甚至法官的当庭认证都无法得以实现。
庭审对抗性仍然不强,控辩式庭审模式难以落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内容就是对一审审判方式的改革,吸收了更多控辩式庭审模式的因素,使庭审方式更具有对抗性。但由于忽视了庭前准备程序的配套改革和完善,使得庭审的对抗性难以得到保障,控辩审的诉讼三角结构在实践中仍然处于失衡状态。主要表现在庭前准备程序中未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使辩方难以掌握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而法院帮助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的制度,由于没有操作性规定而难以落实,庭前准备阶段保证证人出庭的措施没有明确规定。
庭审效率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由于改变了过去法官庭前定案和完全由法官主导的庭审方式,使法官对庭审时间、次数的控制力大为削弱,而庭前准备程序中没有规定证据展示制度,控辩双方对庭审的事项没有有效协商,争点无法固定,辩方对庭审的准备在时间和取证能力上都得不到保障,使得实践中庭审时间过长,反复开庭、庭审中伏击审判的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辩护律师由于庭前准备不充分,往往在庭审中抓不住主要争点,使庭审产生拖延,造成许多法官不得不对其进行干涉,这显然又不符合诉讼结构平衡的要求。
案件在适用程序上没有实现有效的繁简分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增设了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远远满足不了分流的需要。且我国的简易程序本身未体现出被告人的意志,不符合程序正当化的要求。在目前刑事案件逐年上升而法院的人力、物力无法增长以适应其要求的条件下,庭前准备程序所具有的有效的分流作用未能得以发挥,造成案件适用程序上该简的不能简,该繁的也难以繁,刑事审判的整体效率无法提高。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设计存在着许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给审判实践带来许多的问题和不便。对现有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完善,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重构,势在必行。
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率的要求。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是各国对庭前准备程序设计和改革所共同确立的诉讼价值目标,我国要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就必须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完善和重新设计,这不仅能实现庭前准备程序本身的公正和效率,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审判程序整体的公正和效率。我国现行庭前准备程序的设计,存在着许多不符合程序公正和效率要求的地方,如未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不能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简易程序不完善无法实现有效分流等,也只有进行重新设计和完善,才能使之趋向合理化。
是进一步深化刑事诉讼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庭审方式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从改革的方向来看,其目标是使庭审实现实质化,使庭审真正起到定罪量刑的实质作用,这是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司法腐败,增强司法过程透明度的司法改革目标的体现。适应这一要求,学术界关于建立沉默权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当庭认证制度等的呼声都已为立法部门所接受或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些改革举措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变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而这些深化改革的措施,要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促进庭审实质化的作用,都必须要有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来予以保障,例如证人出庭制度,如果没有完整的庭前证人出庭申请、审议和通知或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没有有效的分流程序来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就无法得以在实践中真正实施。
是目前刑事审判实践走出困境的迫切要求。我国目前刑事审判实践陷入一个很困难的境地,一方面对刑事审判实体真实的要求很高,各级法院都制定了严格地错案追究制度,而案件事实上的认定错误尤其是不可原谅的,造成法官不得不对实体真实予以最大限度的追求。而另一方面又要求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要求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证人不出庭等问题也提出许多批评。因此,刑事审判难以对这些要求予以兼顾,且我国刑事司法资源十分有限,法院刑事审判效率问题也十分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走出审判所面临的困境,就必须对现有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改革,使刑事诉讼在开庭前实现充分地准备和有效地分流,从而使审判人员能够真正在庭审中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能够在实践中达到平衡与兼顾。

余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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