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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事庭审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完善措施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庭审模式由纠问式转变为控辩式,旨在保持攻守平衡,增加庭审对抗,但目前庭审给人的感觉,与过去相比只不过有两个形式上的变化:一是公诉机关由原来移送卷宗转变为目前移送复印件;二是法庭调查中由审判长宣读出示证据转变为公诉人宣读出示证据。但实际上,控辩双方并不能保持攻守平衡,庭审对抗性较差。究其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审判人员思想守旧,沿袭旧的审判方式,时常先入为主,对被告人作了有罪推定。
2、证人(含被害人)出庭作证率低,导致大量的公诉案件法庭只能片面地依赖于公诉机关业已固定好的言词证据。
3、辩护人无法取得和公诉人同等地位,取证能力受限,难以和公诉机关分庭抗礼。
4、公诉人角色定位双重性,既担任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客观上其法律地位处于优势,使法庭难以超脱、中立。
改进措施:
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细化证人作证权利和义务,增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2、放宽辩护人取证权限,取消“许可”、“同意”的限制。
3、推行证据开示制度,既提高庭审效率,又避免诉讼突袭。
4、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只移送起诉书,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
5、重新对公诉机关进行角色定位,赋予其单一公诉职能,对于法律监督职能改由专门机关负责。
中国法院网
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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