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方法取证,一般称之为“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或精神折磨以逼其供述的行为,是一种极其野蛮和残酷的审讯方法,其遗毒至今对办案人员仍产生着不小的影响。虽然,暴力取证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仍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常有这样的情形发生:被告人当庭全部或部分翻供,理由是过去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刑讯之下做出的。公诉人对此的答辩往往只是简单的以“被告人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其过去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应予采信”应对。主持庭审的法官不得不为这样的问题所困扰——暴力取证是否存在?被告人过去的供述能不能采信?而认定或否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均需要证据予以支持,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举证责任呢?
审判实践中
审判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