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农村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形成了人数众多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由他们滋生出的犯罪问题也已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伴生物,成为当前社会新的隐忧。在这一群体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最为突出,他们已经成为实施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应引起未满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2008年以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情况分析及犯罪的主要类型、特征
2008年以来我院审理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数量为263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案件数量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56.43%,涉案人数440人,其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66.97%。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分子中年龄在25岁以下的有87人。2008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案件数为28件。
(一)从具体的数据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抢劫、盗窃等侵财性案件。2008年以来新生代农民工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4.97%,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的61.98%,涉案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46.72%,占新生代农民工刑事被告人的69.98%。另外,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暴力性犯罪也是主要犯罪方式,和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的18.63%。
(二)从犯罪形式上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结伙犯罪情况突出。新生代农民工有较强裙带关系和地域特征,往往以乡邻的“传帮带”方式纠集为违法犯罪团伙。2008年以来本院审理的263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中有28件系共同犯罪。
(三)从犯罪动机看,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大多无固定工作,缺少经济来源,又不愿通过艰苦劳动改变生活,面对城市五光十色的诱惑,无法抵制享乐心理,从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财产。
(四)从步入犯罪的时间看,在被调查的67名犯罪人员中,有11人在进入城市后的1至2年内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的头两年是相对危险的转变过渡期。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缺失而造成的不健全心理
一方面是家庭约束缺失。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多有“留守子女”的经历,即使成年后外出和父母在同一城市打工,也多因父母自身素质所限或工作、住宿上的原因,相互间缺乏交流、沟通。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的父母都只满足于早晚看到子女就行,至于他们平时做什么、想什么,既无时间也无能力进行教育管理。这种教育、引导、管理上的缺少,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和诱惑时,极易产生疯狂的举动。
另一方面是学校教育缺失。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甚至没有时间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他们很校便随父母外出打工,有没有条件进入当地学校学习,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小学都没有毕业,导致这一群体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二)产生适应能力差而产生的非正当致富心理
进程打工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于一个在农村只完成初中或小学教育,即便是高中学历的第二代农民工来说,进入的城市也是另一种社会,甚至是另一种时代。这个城市社会所必须的各种知识技能,他们是不完全具备的,甚至是不具备的。自身的能力决定了他们不能与一般的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次上竞争,从而使其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相当稀缺。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感较高,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本领,在城市中无法实现真正的立足,也不愿甚至没有能力退回到农村务农,结果成为城市的边缘人。当他们不能实现自己最初的致富梦想时,他们最初的致富心理便会受挫,这就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来谋取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在生计的压力下就有一部分人必然用非法的手段去寻求他们向往的物质财富。因为经济状况的恶化而引发失范行为是农民工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因自身年龄或性格缺陷而产生的不稳定、不成熟的心理
新东方农民工普遍比较缺乏法制观念,自控能力差。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大多在16至25岁之间,智力、心理、身体等仍在成长之中,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自控能力较差,加之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刺激,思想行为极易发生偏差。
(四)社会管理缺失引起的无拘束心理
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特殊的社会身份和特定的社会位置,还没有纳入城市日常社会管理,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正常的教育、就业、社会救济等待遇,游离于城市社会的边缘地带。他们往往无所事事,经常涉足网吧、舞厅,这些活动所需要的金钱,在无法从父母那里取得是情况下,就会设法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获取。
三、审理和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做法、特点、经验、创新点及其成效
1、依法审慎处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把着眼点放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坚持庭前走访,全面了解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坚持庭审感化,紧紧抓住对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的帮教,促使其改过自新;坚持宽严相济,综合分析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力求选准最有利于其改造的刑种和刑期。
2、依法妥善开展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活动。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审理涉及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完善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绿色快速通道,确保帮教成效。组织人员到交管所、监狱对服刑的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回访考察,给他们送去食品、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让服刑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感受法官的关心。严格缓刑考察制度,对判处缓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与社区矫正部门建立联系,定期帮教回访,不定期地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帮教活动。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开放教育资源,切实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增强其心理健康水平。教育、就业是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两个主要环节。既要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在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缓解就业困难,也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是他们具有同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从而抑制犯罪意念的产生。还要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社会体制和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原因注定他们要比城市居民遭遇更多的挫折,如不能理性地面对挫折,就很容易滋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实施一些极端的行为。
(二)促进城市居民与新生代农民工之间的交流沟通,消除歧视和偏见,营造接纳新生代农民工的良好生活环境。要从大环境上营造一种城市居民和外来农民工的相互认同感。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宣传教育工作,让其充分认知到外来农民工及其子女谋生不易,对城市建设同样做出重要贡献,应该给予多点宽容和关怀。另一方面应从政策制度设计上,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工及其后代,让他们逐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确保有学上、有工做、有社会救济。特别对那些长期在城市、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及其后代,要把他们视作本地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日常管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健全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长效管控机制。在当前流动人口管理中,相当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漏管失控状态,公安机关必须将其纳入视线,强化日常管理。首先把好登记关。对辖区新生代农民工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其次,社区民警要结合入户调查及其他日常工作,勤上门对了解。在提高与新生代农民工见面率的同时,密切掌握其动态情况。对其中的失足青少年,要做好“一对一”教育挽救工作;对于有不良习惯苗头的人员,配合家长做好正面引导教育工作,防止滑入违法犯罪深渊;对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依法视情打击处理。
中国法院网
苏倩 韦柳娜
一、2008年以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情况分析及犯罪的主要类型、特征
2008年以来我院审理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数量为263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案件数量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56.43%,涉案人数440人,其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66.97%。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分子中年龄在25岁以下的有87人。2008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案件数为28件。
(一)从具体的数据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抢劫、盗窃等侵财性案件。2008年以来新生代农民工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4.97%,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的61.98%,涉案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46.72%,占新生代农民工刑事被告人的69.98%。另外,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暴力性犯罪也是主要犯罪方式,和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的18.63%。
(二)从犯罪形式上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结伙犯罪情况突出。新生代农民工有较强裙带关系和地域特征,往往以乡邻的“传帮带”方式纠集为违法犯罪团伙。2008年以来本院审理的263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中有28件系共同犯罪。
(三)从犯罪动机看,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大多无固定工作,缺少经济来源,又不愿通过艰苦劳动改变生活,面对城市五光十色的诱惑,无法抵制享乐心理,从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财产。
(四)从步入犯罪的时间看,在被调查的67名犯罪人员中,有11人在进入城市后的1至2年内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的头两年是相对危险的转变过渡期。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缺失而造成的不健全心理
一方面是家庭约束缺失。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多有“留守子女”的经历,即使成年后外出和父母在同一城市打工,也多因父母自身素质所限或工作、住宿上的原因,相互间缺乏交流、沟通。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的父母都只满足于早晚看到子女就行,至于他们平时做什么、想什么,既无时间也无能力进行教育管理。这种教育、引导、管理上的缺少,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和诱惑时,极易产生疯狂的举动。
另一方面是学校教育缺失。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甚至没有时间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他们很校便随父母外出打工,有没有条件进入当地学校学习,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小学都没有毕业,导致这一群体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二)产生适应能力差而产生的非正当致富心理
进程打工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于一个在农村只完成初中或小学教育,即便是高中学历的第二代农民工来说,进入的城市也是另一种社会,甚至是另一种时代。这个城市社会所必须的各种知识技能,他们是不完全具备的,甚至是不具备的。自身的能力决定了他们不能与一般的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次上竞争,从而使其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相当稀缺。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感较高,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本领,在城市中无法实现真正的立足,也不愿甚至没有能力退回到农村务农,结果成为城市的边缘人。当他们不能实现自己最初的致富梦想时,他们最初的致富心理便会受挫,这就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来谋取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在生计的压力下就有一部分人必然用非法的手段去寻求他们向往的物质财富。因为经济状况的恶化而引发失范行为是农民工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因自身年龄或性格缺陷而产生的不稳定、不成熟的心理
新东方农民工普遍比较缺乏法制观念,自控能力差。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大多在16至25岁之间,智力、心理、身体等仍在成长之中,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自控能力较差,加之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刺激,思想行为极易发生偏差。
(四)社会管理缺失引起的无拘束心理
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特殊的社会身份和特定的社会位置,还没有纳入城市日常社会管理,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正常的教育、就业、社会救济等待遇,游离于城市社会的边缘地带。他们往往无所事事,经常涉足网吧、舞厅,这些活动所需要的金钱,在无法从父母那里取得是情况下,就会设法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获取。
三、审理和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做法、特点、经验、创新点及其成效
1、依法审慎处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把着眼点放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坚持庭前走访,全面了解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坚持庭审感化,紧紧抓住对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的帮教,促使其改过自新;坚持宽严相济,综合分析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力求选准最有利于其改造的刑种和刑期。
2、依法妥善开展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活动。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审理涉及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完善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绿色快速通道,确保帮教成效。组织人员到交管所、监狱对服刑的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回访考察,给他们送去食品、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让服刑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感受法官的关心。严格缓刑考察制度,对判处缓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与社区矫正部门建立联系,定期帮教回访,不定期地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帮教活动。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开放教育资源,切实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增强其心理健康水平。教育、就业是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两个主要环节。既要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在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缓解就业困难,也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是他们具有同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从而抑制犯罪意念的产生。还要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社会体制和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原因注定他们要比城市居民遭遇更多的挫折,如不能理性地面对挫折,就很容易滋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实施一些极端的行为。
(二)促进城市居民与新生代农民工之间的交流沟通,消除歧视和偏见,营造接纳新生代农民工的良好生活环境。要从大环境上营造一种城市居民和外来农民工的相互认同感。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宣传教育工作,让其充分认知到外来农民工及其子女谋生不易,对城市建设同样做出重要贡献,应该给予多点宽容和关怀。另一方面应从政策制度设计上,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工及其后代,让他们逐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确保有学上、有工做、有社会救济。特别对那些长期在城市、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及其后代,要把他们视作本地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日常管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健全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长效管控机制。在当前流动人口管理中,相当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漏管失控状态,公安机关必须将其纳入视线,强化日常管理。首先把好登记关。对辖区新生代农民工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其次,社区民警要结合入户调查及其他日常工作,勤上门对了解。在提高与新生代农民工见面率的同时,密切掌握其动态情况。对其中的失足青少年,要做好“一对一”教育挽救工作;对于有不良习惯苗头的人员,配合家长做好正面引导教育工作,防止滑入违法犯罪深渊;对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依法视情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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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倩 韦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