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改,推进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来自国家的法律帮助。然而,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扩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对“其他原因”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
一、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扩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对“其他原因”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