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常提出“被告人某某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相应的,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也常有“被告人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等一类的表述。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初犯”的理解并不统一,有的还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使用具有多种含义的“初犯”,则不仅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文书在法制教育方面的功效,甚至可能出现误导的负面效果。因此,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初犯”的含义予以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初犯的理解,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1、第一次受到法律处罚,即以前从未受过任何法律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2、第一次实施犯罪。只有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是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