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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因畏惧受到侵害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能否为自首

  【案情】     2006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与吴某、贺某商量好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后,贺某以吴某为上线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作为中间担保人帮助贺某与吴某结算,并按月拿工资。后被告人张某发展何某作为吴某的下线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2006年10月15日,何某在萍乡写单被抓,被告人张某亦被抓获接受了处理后,被告人张某不再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的任何活动。2007年2月11日上午,彭某持刀赶到被告人张某家中,声称其在贺某处买码中了特码兑不到奖,威胁被告人张某为其兑奖。被告人张某因害怕出事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报警后,当被询问为何报案时,被告人张某如实详细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的犯罪事实是因为彭某的行为与被告人张某及同案人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果不是彭某及同案人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则不会发生彭某持刀威胁被告人张某的情形,因此被告人张某不得不说出实情。另,被告人张某报案的行为,从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而非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管析】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具体讲,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嫌疑人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二、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三、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侯、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     回归到本案,被告人张某在受到彭某的威胁后怕自己受到侵害而报警,报警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犯罪如实详细供述自己及其同案人的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第二、三个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能够成立自首,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自动投案这一条件。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将“自动投案”作扩大解释,即不应将“自动投案”机械地定性为犯罪嫌疑人最初主观上就有主动投案的表示,而应将这种“主观上有主动投案的表示”延伸至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最初目的确是为了是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但当公安机关询问其为何报案之时,被告人张某即如实详细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此时,我们不应以被告人张某所供述的行为与其报案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否定其主观上有主动投案的表示。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张某因畏惧受到侵害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经典说理)两人相约烧炭自杀,幸存者如何定罪量刑?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青海民庭庭长出具多份虚假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获刑十二年为感谢客户而找卖淫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使用罂粟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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