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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以上传裸照于网络胁迫女性自拍侮辱性照片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2013年初,被害人张某某因为在韩国攻读硕士学位撰写毕业论文的事宜,在韩国与被告人金岩相识,被告人金岩利用其帮助被害人张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安装撰写毕业论文有关软件之机,在该电脑上私自安装了远程控制软件“oray”。并于2013年5月至8月期间,利用该软件多次进入其电脑进行远程控制,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窥被害人私生活,让被害人电脑深夜播放淫秽视频,通过其电脑摄像头偷窥到其换衣服过程,并在其换衣服上身裸露时进行截图。2013年8月,被告人金岩设立头像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号“a”,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微信好友。2013年8月18日,被害人张某某在韩国处理毕业事宜,被告人金岩让张某某通过手机“朋友圈”看到之前截图的裸照,向张某某谎称自己还有很多其“不雅”图像视频资料,以这些可能会被流出及上传网络为威胁,强迫被害人张某某用手机与其在微信聊天时,谈论女性隐私话题及“性方面”话题。在聊天中,还要求被害人张某某按其“规定的动作”自拍侮辱性的、更裸露的照片传给自己,并要求以后经常陪自己聊天。被害人张某某非常害怕,提前回国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金岩数次向被害人张某某发信息均没有得到回应,遂将被害人张某某3张“生活照”和偷拍的5张上半身裸照的脸部“模糊处理”后,于2013年8月20日,发布到某互联网色情网站,并于当日及次日,将网址发给张某某,以希望达到威胁张某某继续与自己聊天、并给自己“传照片”等目的。被告人金岩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金岩的父母代为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2万元,被害人张某某书面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裁判结果】2014年3月17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顺庆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金岩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岩通过互联网远程控制软件,偷窥被害人私生活,让被害人电脑深夜播放淫秽视频,偷拍被害人上半身裸照,通过互联网,让被害人看到所“拍取”的裸照后,谎称有被害人很多“不雅”视频图片,并以这些“裸照”和“视频”将会流出和上传网络为威胁,胁迫被害人聊猥亵话题。要求对方拍侮辱性的、更裸露的照片,并要求与自己聊天,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后,将裸照脸部“处理”后上传网络等行为,强制性强,侮辱程度高,是以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了强制侮辱妇女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金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岩系初犯,其家人代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岩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案例注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强制侮辱妇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均涉及对该法条的具体理解与适用,对类似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一、对受害人作为妇女特殊人格的侮辱行为应认定属于“侮辱妇女”行为本案辩护人以“聊天”是二人对话、发布到网络的被害人裸照脸部经过“模糊处理”为由,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妇女名誉权、荣誉权、性权利被侵害的后果,认为被告人并没有侮辱妇女。法院经审理评判,认为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从法律条文不难看出,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侮辱行为的公然性、公开性。因此,被告人的偷拍裸照、胁迫被害人聊“猥亵侮辱”话题等,侮辱受害人人格的行为,可能只发生在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但不等于就不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是对妇女“特殊权利”的侵害,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罪规范的犯罪行为。普通的侮辱犯罪对犯罪对象并无特殊要求,比如某些骂人、贬低人格等行为,不分男女,侮辱程度相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明确要求是对妇女实施犯罪。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侮辱妇女行为的释义是:“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该释义仅仅列举了侮辱妇女的一些常见手段,没有对“侮辱妇女”的本身含义作解释。笔者认为,侮辱妇女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其除了侵犯了妇女的一般人格尊严外,往往还侵犯了妇女的“特殊人格”尊严,侵害了其作为妇女的羞耻心、性自由等特殊权益。结合本案,被告人金岩偷窥妇女换衣服等私生活,深夜给其放淫秽视频,偷拍其裸照,明知对方不愿意而胁迫要求谈论“性话题”、胁迫要求对方拍裸照发给自己,并将对方裸照处理后发送到网上,这些行为都是针对被害人作为妇女的“特殊人格”而进行的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强制侮辱妇女罪所规定的侮辱妇女行为。二、被告人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妇女行为强制度高、侮辱性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罪名来看,可以明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是法条对强制侮辱妇女行为的定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提到:“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分,具有‘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该释义从罪与非罪的高度,明确指出必须将强制侮辱妇女行为和一般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有带有强制性的才是强制侮辱妇女行为,构成此罪;而不带有强制性的就是一般侮辱妇女行为,不构成此罪呢?对于释义中所说的“强制”,就应当理解为是对强制程度的合理判断;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可行之法,就应当从强制性强弱和侮辱妇女程度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典型情况是:如果该行为强制性弱且侮辱程度低,就是一般侮辱妇女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如果该行为强制性强且侮辱程度高,则应当认定为构成了强制侮辱妇女罪。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金岩实施的行为是侮辱妇女行为,被告人金岩虽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但采用了胁迫方法使受害人产生惧怕心理;同时,释义对“其他方法”的解释是“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笔者认为,“让被害人电脑深夜播放淫秽视频”以及“将裸照上传网络”等行为,可以理解为采用“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被告人的行为使受害人精神上受到强制而不敢反抗,其行为明显具有强制性较强的特点。根据本案证据查实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岩实施了偷窥妇女私生活、截图裸照、胁迫聊侮辱性话题、胁迫拍侮辱性照片、将裸照上传网络等一系列侮辱妇女的行为,让受害人精神处于极度惶恐之中,不敢拒绝被告人聊侮辱性话题的要求,使受害人的妇女人格受到较大的侮辱和损害。因此,应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强制性强、侮辱程度高,构成了强制侮辱妇女罪。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而不管作案人是通过网络侮辱妇女还是通过其他途径侮辱妇女,在准确理解法条规定的实质后,法院判断其行为有强制性强和侮辱程度高的特点,应当认定其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本案合议庭综合考量了案件情形后,一致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将形成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因刑讯逼供、现场血手印提取违法劫杀案被告获无罪判决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仅凭“被害人”的微笑裸照与只有被告人精液的卫生纸能够证明强奸事实吗?因遭强奸而自卫还是因对方性无能而发怒刺人,一对一口供如何认定?(奇闻)上海律师会见时代送毒品给嫌疑人获刑十个月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hftjctjh或者扫码添加马阳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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