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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以宪法视角看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对被追诉人规定了诸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法层面已经取得了较为广泛的进展。除了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以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申请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回避,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有权在接受讯问时进行辩解;有权查阅讯问笔录,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有权了解被起诉的罪名和证据,有权知悉所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开庭前收到起诉书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有权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有权在庭审中出示证据,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庭审理中作最后陈述;有权阅读或听取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改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不可否认,我国刑诉法对被追诉对象的权利作了较为广泛的规定,且在某种程度上权利得到了一定的实现,但在实践中,被追诉人的上述权利遭到漠视和侵犯的现象还屡屡存在,如随意搜查、扣押当事人物品,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变相超期羁押、对被追诉人采取非司法性的变相拘禁等等。之所以会大量存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与人们意识形态中漠视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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