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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疑罪从无”现代司法理念之我见

引言: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问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的构成疑罪。“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此均相继下发通知或联合下发通知,在办理刑事案件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然而近年来,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理解与应用理解不一。笔者试图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理论上的探讨,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应用该原则的论述,揭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念,重点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提高司法人员运用该原则的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强调证据主义,证据主义是支撑刑事诉讼的主要支柱,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据确定、充分的证据作为基础,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施以刑罚。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中,对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能久拖不决以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存疑案件的处理原则,当今的司法界对于如何运用疑罪从无原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上的作法也不一,而求探讨之。
[关键词]:疑罪从无 现代 司法理念 我见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与内涵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过去“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的否定。
“疑罪”的实质就是处于裁判有罪与无罪的“两难”境地,其核心问题就是证据来源合法和客观真实的可疑性。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造成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其他犯罪存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处理的原则。作为法官断案,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及经验,对据以定案的证据进行分析、推理、判断的过程。法官只对证据负责,追求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官只能根据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来探求案件的真相,而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去任意探求客观事实真相,不象古代的清官那样暗查私访。法官只能局限于法定程序,严格依据程序所允许的范围和方式(包括法定时间、法定的参与人),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从而探知到“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的依据,即证据一旦在来源和内容客观性出现问题,势必造成“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出现的冤假大多是因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客观性出现问题。
过去,“疑罪从轻”、“疑罪从缓”之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成为法院处理疑案的一种不得以而为之的选择,与历来整个社会强调从重打击的执法观念有很大关系,也与国家将法官纳入行政管理体系的管理机制分不开。一方面过去依照传统的刑法观念,刑法是单纯的专政工具,是“刀把子”,因此只要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疑罪”也要将其“法办”。另一方面宪法既赋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独立行使的司法权力,但又强调各机关互相配合,同时各机关又要接受人大权力监督、相互制约的各机关监督、其他部门领导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句话“婆婆多、人人都可看着你”。可以说,社会方方面面都可以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的监督。但是除了权力监督和法律监督具有较为明确的工作程序外,其他监督的程序、形式、标准、内容、责任等都缺乏具体界定。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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