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应当依照事实,依靠证据,而不能凭借怀疑和猜测认定犯罪,即便法官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被告人实行了公诉人员所控罪行,只要是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官就应作出无罪认定,这即是我们所言的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处理疑案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然而,在现时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却往往成为处理证据不足案件的惯例。缘何对待疑罪从无这一问题理论与实践产生如此大的距离?非为法律规定不尽,乃执法环境与执法人员的理念使然。
疑罪从轻的做法,于法无据,亦无人敢公开承认这种做法的合理、合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疑罪大多按照从轻的思路处理案件。疑罪从轻,被认为是一种比较慎重的办案方式,特别是对那些论罪该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判个死缓,先留下一条性命,如果终有一日抓到真凶,也留下一个还其清白之机会,若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也没有让其逃脱惩罚,这不可不谓两全之策。但如此做法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者本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亦很严重。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公众并不知疑罪从轻的概念存在,公众所能了解到的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却被从轻发落,从而感叹我们的法律对无辜者的不公,对施暴者的宽容,进而怀疑执法者的公正性。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而言,若非冤枉,也可作罢,如若被冤,带给他们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辽宁某市的一起杀人案,因当时证据不足以认定为犯罪,便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将犯罪嫌疑人判处死缓。15年后,一个偶然机会,真凶归案,当事人才得以洗清不白之冤。而在这15年中,当事人的父亲为给儿子申冤,将自己的家产几乎全部变卖,且欠下亲朋好友数万元的债务。当事人更是身心俱疲,监狱中的15个春夏已经让他忘记了人间的欢乐。
产生疑罪从轻的原因,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一,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在公众中影响较大,案发后,公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媒体及有关领导对侦查机关能尽快破案给予极大关注,侦查人员的压力可想而知,一旦抓到嫌疑犯对侦查人员来说预示着一件大案告破,他们如释重负,同时也会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及肯定,若因证据不足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侦查人员重新背上一个包袱,还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侦破此案。针对疑罪如何判决,法官实际上是一个面对一群人,还是一个人的社会选择。将一个疑罪作出有罪判决,即便是冤案最多只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承受痛苦。相反将疑罪作出无罪判决,审判人员不仅要承受来自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的压力,还要承受来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压力。其二,司法人员担心放纵犯罪分子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多是些心狠手辣之人,若是因证据不足将他们放纵,回到社会中一旦他们重新犯罪其危害甚大,为求稳妥勉强定罪总比放虎归山祸害社会要强。其三,有罪推定的观念使然。从1997年新刑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至今已达六年之久,但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其市场。只要犯罪嫌疑人一抓,案件没等到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所谓犯罪事实已经见诸于报端,相关人员已得到通报嘉奖,这些违反我国刑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现象,迫使审判人员只能作出有罪判决。上述种种因素,有些因素貌似合理但却明显违法,法律的制定代表着公众的意志,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根本无从谈起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对公众的利益。
法制日报
韩溢
疑罪从轻的做法,于法无据,亦无人敢公开承认这种做法的合理、合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疑罪大多按照从轻的思路处理案件。疑罪从轻,被认为是一种比较慎重的办案方式,特别是对那些论罪该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判个死缓,先留下一条性命,如果终有一日抓到真凶,也留下一个还其清白之机会,若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也没有让其逃脱惩罚,这不可不谓两全之策。但如此做法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者本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亦很严重。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公众并不知疑罪从轻的概念存在,公众所能了解到的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却被从轻发落,从而感叹我们的法律对无辜者的不公,对施暴者的宽容,进而怀疑执法者的公正性。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而言,若非冤枉,也可作罢,如若被冤,带给他们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辽宁某市的一起杀人案,因当时证据不足以认定为犯罪,便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将犯罪嫌疑人判处死缓。15年后,一个偶然机会,真凶归案,当事人才得以洗清不白之冤。而在这15年中,当事人的父亲为给儿子申冤,将自己的家产几乎全部变卖,且欠下亲朋好友数万元的债务。当事人更是身心俱疲,监狱中的15个春夏已经让他忘记了人间的欢乐。
产生疑罪从轻的原因,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一,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在公众中影响较大,案发后,公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媒体及有关领导对侦查机关能尽快破案给予极大关注,侦查人员的压力可想而知,一旦抓到嫌疑犯对侦查人员来说预示着一件大案告破,他们如释重负,同时也会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及肯定,若因证据不足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侦查人员重新背上一个包袱,还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侦破此案。针对疑罪如何判决,法官实际上是一个面对一群人,还是一个人的社会选择。将一个疑罪作出有罪判决,即便是冤案最多只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承受痛苦。相反将疑罪作出无罪判决,审判人员不仅要承受来自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的压力,还要承受来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压力。其二,司法人员担心放纵犯罪分子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多是些心狠手辣之人,若是因证据不足将他们放纵,回到社会中一旦他们重新犯罪其危害甚大,为求稳妥勉强定罪总比放虎归山祸害社会要强。其三,有罪推定的观念使然。从1997年新刑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至今已达六年之久,但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其市场。只要犯罪嫌疑人一抓,案件没等到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所谓犯罪事实已经见诸于报端,相关人员已得到通报嘉奖,这些违反我国刑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现象,迫使审判人员只能作出有罪判决。上述种种因素,有些因素貌似合理但却明显违法,法律的制定代表着公众的意志,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根本无从谈起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对公众的利益。
法制日报
韩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