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和生因毒瘾发作,于2012年~ 2013年间两次在合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接受美沙酮维系治疗。期间,黄和生在领取美沙酮服用时,多次违反医院规定,不顾医护人员的警告,用嘴含等方式将美沙酮带回家中,并用空可乐瓶存留于自家冰箱内,供其在毒瘾发作的时候食用。2014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例行巡查时,发现黄和生神志不清,意识模糊,有吸毒的嫌疑,后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了美沙酮可疑液体1670克,并当场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该可疑液体中检出毒品美沙酮成分。【案件焦点】1. 被告人黄和生是否明知在医院服用的药品美沙酮系毒品;2. 用嘴含的方式将在医疗机构合法领取的管制药品带回家中私藏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法院裁判要旨】合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和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和生不服判决,以自己所持有的美沙酮系从医疗机构得来,来源合法,并且不知道美沙酮系毒品,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黄和生并不知道美沙酮系毒品,不具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和生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美沙酮,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上诉人黄和生有吸毒史,在接受美沙酮治疗前已明知美沙酮属于毒品,并在接受美沙酮治疗之初与医院签订了协议书,院方明确告知须在医护和治安人员的监督下服药,而黄和生违反协议内容,隐藏药物并通过嘴含的方式将美沙酮带离门诊,主观故意明显,依法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美沙酮属于毒品。虽然所持有的美沙酮是从医疗机构获得,但并不影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故上诉人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后语】本案被告人采用较为新颖的作案方式,非法持有的毒品系从医院合法领取,后采用嘴含的方式将医院管制药品带回家中私藏。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在二审阶段翻供,以毒品来源合法、不知药品系毒品等理由进行辩解,企图为自己脱罪。然而,这类案件只要查清被告人是否为“明知”,即可定性。1.毒品犯罪中“明知”司法认定由于我国刑法对毒品类犯罪主观方面均要求为故意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制裁,经常以“并不知道是毒品”进行辩解,或者是在查获时承认明知是毒品,但是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就翻供。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是否明知是毒品的认定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首要问题,因此,我们在认定时不仅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更要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景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另外,毒品犯罪中的“明知”,只需要被告人对毒品具有违法性认识,而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有完整的认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为“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且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一。本案中,被告人黄和生在医院接受美沙酮维系治疗时,违反规定和协议内容,采用嘴含这种隐蔽的方式将美沙酮带离门诊,符合《意见》中“应当知道”的认定,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具备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情节。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即只要客观上存在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即使持有的动机和目的是难以求证的,都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非法持有毒品罪又是一个补漏性的罪名,即只有当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不能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吸纳时,才适用该罪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意见》中规定“美沙酮1千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黄和生非法持有毒品1670克,则量刑起点应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于黄和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黄和生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因刑讯逼供、现场血手印提取违法劫杀案被告获无罪判决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仅凭“被害人”的微笑裸照与只有被告人精液的卫生纸能够证明强奸事实吗?因遭强奸而自卫还是因对方性无能而发怒刺人,一对一口供如何认定?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