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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有组织犯罪中非法经济利益因素研究

第1章 绪论
1.1 论文写作的背景及意义
有组织犯罪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甚至被列为“世界三大灾难性犯罪之一”。 有组织犯罪严重威胁着各国政治、经济生活,带来日趋严重的社会后果。特别是目前有组织犯罪已经演变成为一种跨国性犯罪,在更广泛的范围产生了更恶劣的后果和影响。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各国和国际上有组织犯罪活动不断加剧的趋势持续引起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人民的严重关切和震惊。” 有组织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产生和发展壮大起来的,其作为有组织的牟利的犯罪行为的集合,是同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相适应而发展起来的。伴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有组织犯罪也逐渐出现了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等新的特点,社会危害性加剧的同时也增加了打击和预防的难度。经济利益与有组织犯罪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经济因素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特征应当受到关注。本文拟从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入手,从经济角度分析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从而进一步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对策,以期对有组织犯罪理论和实践的进步有所助益。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通过对有组织犯罪十多年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学术专著主要有莫洪宪所著的《有组织犯罪研究》、高一飞所著的《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何秉松所著的《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康树华主编的《当代有组织犯罪的防治与对策》及卢建平主编的《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学术论文更是汗牛充栋,尉为壮观。综观这些学术成果,我发现,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把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来与其它类似的犯罪形态加以区别,但是学者们对有组织犯罪大多是从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综合性防治策略、或者结合我国刑法对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具体罪名进行研究,而很少从有组织犯罪与非法经济利益关系的角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
相对而言国外已经对有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利益因素研究已经有一定的成果。例如美国新墨西哥大学的政治学教授lupsha提出的“理性选择组织犯罪理论”(A Macro Perspective of Organized crime Rational Choice Not Ethnic Behavior),lupsha的理论中就点出了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黑市关系。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加利•S•贝克提出犯罪经济理论,并以其研究获得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等。
 1.3 总体思路与内容结构
本文从经济视角出发,在国内外已有的有组织犯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有组织犯罪与非法经济利益的密切关系, 寻找非法经济利益在有组织犯罪的出现,发展及存续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以此为基点探求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特点和相应对策。
本文内容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目前国内外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第三部分从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关系的角度出发,探讨有组织犯罪经济利益的来源、有组织犯罪经济上的特点,认为犯罪组织通过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有组织地进行传统财产犯罪活动以及进行非法行业垄断和敲诈勒索及洗钱、向合法经济渗透等活动赚取经济利益,并有从合法市场和犯罪市场获利,追求非法利润的最大化,非法活动与合法活动相结合及以高度有组织化 保证高额利润的实现四个方面的特点,第四部分以第三部分的研究此为基础,从有组织犯罪与非法经济利益关系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2章 有组织犯罪基本理论
2.1 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1、行为概念说:指注重揭示有组织犯罪的典型行为特点的定义理论,如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是:有组织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非法行为,包括:(1)提供非法物品如放高利贷;(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3)赌博、毒品、淫秽物品交易和卖淫等。

2、功能概念说:阐述有组织犯罪的功能作用的定义理论,如意大利学者洛扎依澳,P.米娜以为,有组织犯罪的实质在于其团体内部的五个功能作用;收集和传递信息;中立于法律保护机关的活动;利用主要的经济部门;存在内部结构;行为的外部的某种“合法性”。 美国学者D.斯坦利,艾兹恩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旨在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商业企业。这些企业依靠三种相互关联的现象(1)消费者对非法商品、服务和活动的需求;(2)一个组织不断生产或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3)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腐化,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获得好处而对这类非法组织活动提供保护,也明确指出了有组织犯罪的实质是一种经济和政治畸形现象。
 3、机构概念说:较为注重分析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或行为结构的定义理论。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起源于各种组织犯罪,但二者区别在于,有组织犯罪有更加复杂、多样、善变、从属的等级结构,具有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和腐败官员紧密联系的特点。俄学者基亚科夫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森严等级,在具体犯罪纲领下纠合在一起,制定秘密方案、实施贿赂、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进行大规模的犯罪行为,并与国外犯罪势力、国际黑社会有紧密联系的稳定的犯罪集团。
 4、行为结概念的学者做出如下定义:有组织犯罪是由稳定的集团成员实施的,理智的、系统的重复活动。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与正常的社会文化相对立的行为目的指向和退化的行为规范,利用社会、经济、立法结构及人的心理机构缺陷、疏漏和矛盾,建立自己的犯罪王国。
2.2 我国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观点
我国学者对此概念也存在着较大争议,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观点纷呈,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将其分作三类。
1、最广义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活动。

2、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
3、狭义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为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
2.3 有组织犯罪的类型
2.3.1 犯罪团伙
这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概念。它是指三人以上纠合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但又较松散的犯罪形态。它有三个特点:一是多次实施犯罪,危害性较大;二是组织松散,成员不固定;三是犯罪行为具有随意性,没有经常的、固定的犯罪目标。这种犯罪形态是有组织犯罪的最低级犯罪形态。
2.3.2 犯罪集团
对于犯罪集团,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总结了犯罪集团的特征:(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还在分则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犯罪集团,如恐怖组织(第120条),(第294条),会道门和邪教组织(第300条)。
2.3.3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中国内地有组织犯罪的最高组织形式,不同于国际上公认的‘黑社会组织’,也不是一般意义的刑事犯罪集团,它是描述中国内地有组织犯罪形式的特定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具体包括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2.3.4 黑社会组织
这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也是有组织犯罪中最为典型的组织形态。“黑社会”是外来语,英语为Under-world Society,直译就是地下社会。 黑社会组织是指人数众多,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为基本手段,具有长久目标、内部等级、帮规会律及成员稳定的犯罪组织。基本特点为:一是目的性,即基本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二是组织性,即高度组织化的组织;三是暴力性,一般都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四是垄断性,一般都有相对独立的垄断性势力范围;五是腐蚀性,通过贿赂等手段收买国家和地方官员,寻求保护伞和代言人。

以上四种形式,都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是有组织犯罪的不同阶段,它们在组织结构、犯罪手法、危害结果等方面有众多的相通之处以及一定的发展演变关系。
2.4 本章小结
综观国内外学者给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又通过了给有组织犯罪特征分析,笔者仍试图为有组织犯罪做一个仅供参考的定义:有组织犯罪指由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等级和纪律而结合起来的具有持久性的组织,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而以恐吓、暴力、腐蚀、掩饰等手段而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3章 有组织犯罪发展现状
3.1 国外有组织犯罪现状
1、墨西哥
以六大卡特尔—库利阿坎、瓜达拉哈拉、华雷斯、马塔莫罗斯、索诺拉、蒂华纳为首,联合了100多个犯罪团伙。他们控制着墨西哥同美国3200公里长的边界,从哥伦比亚进口毒品(可卡因)和向美国走私当地产的毒品(海洛因),还大批贩卖偷渡的中国移民。在墨西哥,这些卡特尔已成功地打进政府机关,收买了大批政府官员。
2、哥伦比亚
主要有两大卡特尔(麦德林和卡利),拥有上千个头目。他们领导着2000个犯罪组织,依靠2.5万“战士”,控制了世界可卡因产量(1993年约800吨)的70-80。 在犯罪组织的基层,成员进行严密的分工,分别在农业、化学、洲际运输、可卡因和海洛因批发等部门进行活动。在上层,“卡特尔”负责协调工作,传递信息和情报,“保护”各个基层组织。

3、美国
大约有25个“家族”分布在纽约、芝加哥、新不列颠、佛罗里达、拉斯维加斯和大西洋城,约有1300名成员。从1931年起,其中5个“家族”共同控制纽约、拉斯维加斯和大西洋城。 “杰诺韦赛”几乎未受到过破坏,约有300名头目和一般成员,内部至今仍没有出现过悔过自新者;而日比诺、科隆博、卢凯塞、博南诺等几个家族由于一连串的案件和成员被判刑,以及由于内部出现大批悔改者而被削弱了。他们从事走私毒品,对工业部门进行敲诈,放高利贷,进行非法交易等”。
4、意大利  “我们的事业”(西西里)有4-5万人,由130个大小不等的“家族”组成。 “恩格朗盖塔”(卡拉布里亚)有5500名一般成员,由150个“家族”组成。“卡莫拉”(那不勒斯和坎帕尼亚)有6000 - 7000名成员,由110个“家族”组成。“圣冠联盟”(普利亚)有2500名成员,由32个“家族”组成。 他们从事走私毒品和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意大利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在世界上42个国家有活动。“我们的事业”活动范围最大,在北美、南美、泰国、土耳其等地都十分活跃。“卡莫拉”在欧洲一些国家设有联络站。
5、俄罗斯
国内有100多个组织,共拥有约700名头目和两万成员,同国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有密切联系,活动频繁的团伙大约有3000 - 5000个。高加索地区(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达吉斯坦、格鲁吉亚、车臣)的组织起着重大的作用。他们从事的非法活动有黑市交易、盗窃国家仓库、走私毒品(海洛因和可卡因),向高加索、前南斯拉夫和阿尔及利亚贩卖军火。“1993年的犯罪活动有2.9万起。活动范围包括东欧各国、德国,在法国也发现了他们的洗钱活动”。
6、日本
约有6万犯罪分子,他们加入了3500个集团,这些集团又组成犯罪联合组织。最大的3个组织是—山口组、住吉会、稻川会,包括了其中2/3的集团。走私苯丙胺、军火,进行敲诈(特别是对企业),放高利贷,通过非法手段签订政府合同。 活动范围:集中于韩国、美国(夏威夷、西海岸)和澳大利。
3.2 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
就目前来说,我国有组织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日趋成熟。
目前犯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已有了比较成熟的组织规则和管理方式,基本成员固定,且多是职业罪犯,有一套分层级的组织指挥系统,实行垂直领导。最高层次的被称为“老大”或“领导”,在其之下有“老二”、“老三”等方式排位,职务分工各不相同。如四川资阳县“黑豹”集团内就设有“总管”、“打手”、“杀手”、“后勤”、“踩点”等职务称谓。 “老大”身边常有专门为其出谋划策的智囊团或顾问团,决定行动计划,下面则有人专管杀人抢劫,还有人经营合法产业,帮助洗钱。另外还有按等级的财产分配与福利保障制度,严酷的帮规和保密制度,违反者将受到严酷惩罚。
2、向政治渗透,红黑勾结愈演愈烈。
充当“保护伞”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相当数量的官员,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有力靠山。最有名的是沈阳刘涌案件中所涉及的数位高官:前市长慕绥新接受刘涌贿赂,阻挠公安机关查办刘涌案件;前副市长马向东收受刘涌贿赂200万元,将市中心价值3.5亿元的一块土地无偿划拨给刘涌的“嘉阳集团”;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实多方庇护刘涌;该院副院长焦玫瑰收受刘涌贿赂,询私枉法。 同时,这些组织的首要分子、核心成员的政治地位越来越高,身上“光环”越来越耀眼,戴上了各种“红帽子”。如浙江温岭的张畏,除黑社会老大这一身份外,他还有原湖北宜都市政协副主席、台州市青联委员、浙江某报社名誉社长等8、9个头衔。少数黑社会势力渗入县市级政府内部,参与安排地方、人大与政协领导人。
3、向合法经济渗透增加,经济实力迅速增长。
纯粹的暴力集团少了,多以合法生意为掩护,拥有多个公司企业。单纯靠简单原始的犯罪方法难以积聚巨额财富,因而这些有组织犯罪在搜刮到一定钱财后,往往开办公司,向经济领域渗透。这些公司做生意都以有组织暴力作后盾。
4、有组织犯罪日趋国际化。  “随着社会改革经济发展,我国有组织犯罪正朝着跨境、跨国的方向发展,境外渗透力量不断加强,境风境外黑社会组织联手作案也越来越多,如国际贩毒、倒卖盗窃文物、走私、偷渡等。最典型的是向海外非法移民而牟取暴利的犯罪组织蛇会。”
3.3 本章小结
在这一章中,笔者主要介绍了当今世界与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用列举的方法介绍了美国,意大利,日本等有组织犯罪比较严重的国家的几个有名的犯罪组织。中国现在还没有出现黑社会组织,但是并不代表中国的有组织犯罪不严重,相反,中国目前有组织犯罪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特点的总结,找出非法经济利益因素在中国有组织犯罪与国际有组织犯罪中的共同作用。
第4章 有组织犯罪与非法经济利益基本关系
4.1 社会经济背景是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源和基础
从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来看,有组织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与现代商品经济形态、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并提供了有组织犯罪借以产生的各种社会条件。 首先,我们来看意大利黑手党。一般认为,西方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意大利的黑手党,意大利语称之为马菲亚。据专家考证,黑手党组织早在 1282 年就在西西里首府巴勒莫市诞生了,但是当时的黑手党组织是一个进步的地下民族主义组织,其宗旨是为了反抗法国统治者的奴役。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黑手党的起源时期是在 19 世纪初,正是意大利处于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其时,意大利经济和国家政权处于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不确定状态,政治和经济上出现极大的管理真空。一部分利用社会经济混乱迅速积累起巨额财富的“二领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并谋取更多的利益而开始组织私人武装力量,并以同姓亲戚和姻亲朋友组成的“家族”为核心,控制一定地区(主要是意大利的西西 里岛)的政治经济活动,以非官方的管理来取代不足的官方管理。 杰梅利在《1884 年西西里革命史》一书中指出:“关于这一臭名远扬的组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封 建时期。那个时期的所有的官方势力完全为私人武装所代替…他们要守卫主子的城堡、农庄,但更多的是借保护之名,明火执仗地大肆抢劫、滥施淫威,罪行累累。” 19 世纪中叶,黑手党已经完成财富和权势的积累,成为一个组织十分严密的跨省暴力集团。19 世纪末,黑手党演变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暴力犯罪组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意大利有组织犯罪集团,前身或者是政治性组 织、或者是小规模的团伙犯罪组织,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变革而逐步走上有组织犯罪道路的,这与有组织犯罪的根本目的是谋求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商品经济发展为有组织犯罪的产生主要提供了以下有利条件。 一是社会变革的 背景。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推动了社会变革的发生。在新旧制度交替的过程中,政权交替、社会动荡、经济失衡,很多领域出现了政府公权力的真空,给有组织犯罪分子建立暴力组织、谋取非法利益以可乘之机;二是可观的经济利益。有组织犯罪活动与合法经济活动相比,其对犯罪人的吸引力就在于能够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使得有组织犯罪能够通过控制合法或者非法的经济活动获取暴利,并且这种获利率远高于同期务农或者经商的获利率;三是大量的人力资源。 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效率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用人需求的降低,无业和失业人员的增加。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大量失业的可能,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用之不竭的人力资源。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重农抑商”统治政策和观念逐步瓦解,大量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同时却不能够全部进入合法就业领域,导致一部分为非法行业和组织所吸收。
随着经济活动日益走向有组织化的联合以及合法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协作,社会控制力量日益增强,犯罪活动必然也走向联合,实现组织化的犯罪,以对抗合法的社会组织力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犯罪活动的持续,实现犯罪利益,不断积累犯罪财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遍及乡村城市,寻找每一个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经济来源。 而伴随着经济的现代化,有组织犯罪也从中汲取营养,开始大规模的将生产技术应用于犯罪企业,进行多样化的投资,获取巨额商业利润,实现犯罪组织的腾飞。
由此看出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过渡这一经济背景却是有组织犯罪得以产生的最重要的历史条件,是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源。
4.2 一定经济基础对有组织犯罪存续的作用
有组织犯罪最大的特征在于其有组织性,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化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是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的一种联合体、人员众多;组织结构严密、自成体系;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和惩戒措施;组织内部等级森严、职责分工明确,内部活动具有高度保密性;拥有先进的武器装备、犯罪组织成员待遇优厚;有一套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 这样一种与正常社会具有同样的功能及组织管理和运转方式的犯罪集团需要大量的运转资金和独立的经济来源。任何犯罪团伙要想发展成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够维持犯罪组织的存在和实现犯罪组织的有效暴力化。犯罪组织是以犯罪活动作为生存方式的,他获得基本资金的方式主要是犯罪活动。其他活动都是围绕着犯罪以获取高额经济利益来进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拥有巨额收益的隐匿来源,哪里存在获取巨额利润的优越条件,哪里的有组织犯罪就异常活跃。” 因此,进行可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是有组织犯罪的应有之义。
以美国的有组织犯罪为例。美国社会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 19 世纪末期,但是真正的发展时期是在 20 世纪 20 年代, 美国颁布实施《禁酒令》。在此期间,美国的经济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第一次 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进一步趋向现代化,地方性和劳动力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 销售让位于高度集中的大规模生产和联合销售。这种集中、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生产所产生的高效率给当时的每一个人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成为一种深入人 心的观念。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首脑也预见到,将大规模生产、有组织实施的技术应 用到犯罪活动将获得高额利润。这种犯罪活动的有组织化推动了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批更完备、严密的黑社会组织。
同时,与合法大企业进行混业经营一样,黑社会组织开始将积累的犯罪收入进行多样化投资,并涉足合法企业,这代表着有组织犯罪组织正式、广泛的侵入合法商业的开始。1986 年,美国有组织犯罪组织所获取的非法收入 大约 470 亿美元,占美国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 1.13%。 有组织化使美国的黑社会组织得到了质的飞跃,不仅渡过了取消禁酒令的困难时期,而且在经济大萧条中也生存了下来,并一直兴旺发达。应该说,与现代合法企业一样的有组织化、规模化,使有组织犯罪适应了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
有组织犯罪是犯罪的高级形式,是一种比个体犯罪更具有危害性和破坏力的犯 罪。从个体犯罪发展到有组织犯罪,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下子就达到一个非常成熟的程度,它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严密、高效的经济组织也是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各样的非法获利活动也随之发展。非法的获利活动,如赌博、提供色情服务,特别是一些新兴的非法获利活动,如贩毒、贩卖人口、走私军火等,其获利和风险同样巨大。为这些非法的获利活动提供非法的安全保护以至形成一种垄断,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甚至影响一国的经济命脉,是早期的个体犯罪分子和小的、松散的犯罪团伙所无法做到的。 犯罪集团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为了能够在激烈的非法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借鉴了大企业的组织化经验,将原有分散的、小规模的犯罪集团通过联合、吞并、清除 等方式,逐步建立起区域性黑社会组织。非法经济的发展壮大、非法获利的不断攀 升,推动着结构更加严密、等级森严、分工明确的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最初,有组织犯罪是比较松散的联合,随着自身财富的不断增加,组织的能量日益增强,有能力而且也需要控制更多的人进行犯罪活动,不断扩大获得财富的实力。尽管各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发展方式、特点和途径各不相同,如家族型、种族型、职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等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在发展过程中,其相同之处在于都有一个重要任务,即实现财富的积累,以拥有与各种力量相抗衡的实力,实现对非法经济的控制和各种行业的垄断,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
凡是有经济利益存在的地方,就会有有组织犯罪存在的空间。犯罪组织决不会放过经济犯罪活动的领域所潜在的利益。从这一点讲,有组织犯罪是经济犯罪的高级形态。当然,并非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所有犯罪活动都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只是在二者相互重合的范围内我们才能给予这样的概括。
4.3 经济因素在有组织犯罪的现实活动中的作用
从有组织犯罪的现实活动情况来看,经济因素在其产生、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发挥了根本作用。在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不仅作为基本目标,促使整个组织的组成,而且,自始至终引导着有组织犯罪的整体活动,推动着这个系统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经济利益成为有组织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支看不见的手。每当法律对社会上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予以禁止或者做出犯罪化规定时,这种资源便处于一种稀缺状态,而这种稀缺状态就意味着巨大的获利空间,有组织犯罪便会迅速侵入到这种领域,实现一种相对垄断或者近似垄断来提供非法服务,确保有组织犯罪能够实现高额利润。 还是以美国有组织犯罪为例。美国有组织犯罪,历经两次重要的发展期,而这两次重要的发展期,都是以非法商品市场所带来的巨额利润为标志的。1920 年,美国颁布实施《禁酒令》。一方面是巨大的市场需求,一方面是禁止售酒的禁令,于是出现了一个巨大的利润丰厚的非法市场。有组织犯罪集团很快开始着手贩卖私酒。从苏格兰走私一箱威士忌酒,在美国海岸接手,只需花费 25 美元,经过加工之后再转手销售,可获利 1000 美元。不久就出现了史无前例的犯罪财富积累,1927 年仅芝加哥卡彭组织违禁贩酒的年收入就超过 6000 万美元。 从而使美国的黑社会组织取得了一个质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科技、通信技术的发展,不仅合法经济开始 在全世界范围内兴旺发展,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触角也不断伸向世界各地,寻找更加适宜的犯罪市场和犯罪商品生产地和供应地。“有组织的犯罪在美国己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商业,并成为政治经济不缺缺少的组成部分。”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犯罪网中的经济增长是任何部分的合法经济的增长率所无法相比的。……在非法经济中的盈利曾是(现在仍然是)极高的,而且联邦、州或地方的管理上的限制实际上曾是(将继续是)形同虚设。” 德国,“被警方知晓的有组织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93年接近20亿德国马克,估计的非法营利约8亿德国马克:1994年约3 .5亿德国马克(仅仅有组织的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就有2.5亿德国马克),估计的非法营利约12亿德国马克。” 年至1991年之间,俄罗斯黑手党的收入从不到10亿卢布激增到1300亿卢布,每年被转出境外的外汇多达2.5亿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当时其全国的财政赤字。有组织犯罪采用各种暴力、恐吓手段,运用掌握的非法暴力,力图渗透进社会中任何一个具有潜在利益的地方。通过全世界进行整合,有组织犯罪获取了更加惊人的巨额利润。同时通过洗钱活动将其非法 收益合法化,为继续犯罪奠定雄厚的经济基础,并投资于合法企业,争夺合法市场。鉴于其所拥有的极其雄厚的资金基础,而且不必考虑合法企业所必须面对的贷款、 企业管理费用以及经营方式的合法性等问题,特别是拥有非法暴力手段,合法企业很难与之抗衡。因此,有组织犯罪集团开始进行非法与合法市场的双重垄断。
当前,中国作为经济大国日益崛起,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从前,“计划经济是以政治上的强有力的控制为背景的,为黑社会犯罪组织预留的活动空间,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发展空间都十分有限。” 而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给中国带来经济腾飞的同时,也给有组织犯罪带来了机遇。国际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纷纷向中国进行渗透,以夺取中国非法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并将中国变为有组织犯罪新的基地。所以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清楚的认识到我们现在对有组织犯罪这场战争的紧迫性,只有这样这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打击有组织犯罪,以较小的代价完成社会转型和经济变革。
4.4 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利益来源
有组织犯罪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进行的活动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犯罪组织发展的不同时期通常有不同的活动特点,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社会背景下也会有不同的活动。但是有一些活动是比较有代表性而且具有一定共通性的,只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发展阶段会有所侧重。下面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予以简要的介绍。
4.4.1 传统财产犯罪活动
有组织犯罪通过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有组织地进行传统财产犯罪活动以及进行非法行业垄断和敲诈勒索作为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要犯罪活动内容。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主要的犯罪行为方式:
1、制造、贩运毒品。经营买卖毒品因其需要在全世界各不同地区进行制造、运输、贩卖等活动,且毒品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上的禁止,因此风险很高,但其获利也极为惊人,是很多有组织犯罪最有经济价值的财源。据称,自 1978 年以来的近十年间,世界毒品交易额增长了近三倍,约六千亿美元。 这种高风险、高利润的活动对犯罪者要求同样很高,只有有组织犯罪集团拥有这样的组织能量,因此,毒品犯罪绝大多数都处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控制之下,而且通常构成地区垄断,他人甚至其它组织都很难插手。
2、走私。现代社会大规模的走私活动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已经不是单凭某个组织所能控制的了,因此,多数走私集团开始走向联合,共同组织策划,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活动,分享利润,分担风险。“我国全国公安机关在 1993 年就查获百万元走私大案 201 起,缉私总额达 15 亿元人民币。到了 1997 年,案值就已高达 63.35 亿元人民币。1998 年 1-11 月,查获走私案件 6356 起,案值竟达 118.96 亿元人民币。” 走私活动是对一国经济秩序的破坏,各国的走私活动都十分猖獗,屡禁难止。
3、控制、垄断赌博。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生活距离日益拉大,不容易找到赌博伙伴。而犯罪组织就迎合了这种需求,给那些热衷于赌博的人提供了场所、配备了人员,并提供非常之多的赌博方式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要。在世界的很多其它国家, 赌博活动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这些赌博企业表面合法,实际上一般都处于一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操纵之下,为其赚取巨额利润。且尽管可以合法经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地下赌业仍然相当盛行,这就更需要有组织犯罪集团强大的暴力组织及经济后盾的支持。据一家美国杂志统计,1988 年全美合法赌博营利为 213 亿美元,而美国黑手党则从控制赌 博中获利 200 多亿美元。 4、控制卖淫组织并控制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是有组织犯罪比较传统的获利途径。卖淫活大都都是在某些组织化背景的犯罪集团控制之下的。美国的按摩院实际上往往都是妓院,而且都是在有组织犯罪的暴徒控制之下,在黑社会组织的庇护 和帮助下。妇女卖淫的收入往往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归自己所有,其它都要交给老板,也就是有组织控制卖淫集团的代表。
5、贩卖人口,组织偷渡。现在有很多贫穷国家的人向往发达国家的生活或者意图出国赚钱,通过合法渠道无法出国时,往往通过非法途径偷渡入境。这给有组织犯罪以发财良机。很多蛇头及其所属集团专门组织非法偷渡,收取高额费用。据称,中国非法移民占世界非 法移民总数的 20%。“1993 年,全世界非法移入美国的人口达 120 万人,犯罪集团在经营非法移民交易中年收入达 35 亿美元。” 也有些集团以此为名拐卖人口,到 其它国家充当劳力或者拐卖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当然,也有专门贩卖人口为业的犯 罪集团,不以帮助偷渡为目的或借口,有组织的进行拐卖妇女、儿童谋取利益的活动。
6、伪造货币及其它各种有价证券。经济利益最直接的代表就是金钱和信用卡、信用证、支票等有价证券。伪造假的货币和各种有价证券使其在市场上流通,从而换回真正的货币就是赚钱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在奥地利,1991 年首次发现伪钞流通,发现并没收伪钞 9 张,1992 年增加到 691 张,1993 年则增加到 3132 张,1994 年由于启动相应控制计划,伪钞数才有所减少,但仍有 1469 张。” 再加上没有被发现的伪钞币,其数量将更是惊人。
7、进行有组织的盗窃、抢劫、诈骗等活动。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都是古老的财产犯罪类型,原来主要由个人和小规模的团体进行,现今世界各国都出现了很多专门的盗窃、抢劫和诈骗等犯罪集团,如专门的盗窃文物、珍贵艺术品集团、盗窃汽车倒卖的集团等,跨地区、跨国进行大规模的犯罪活动。由于其以组织化的形态进行,犯罪能量大,获利高,社会危害严 重。如 “1986 年—1988 年,在原土库曼加盟共和国共揭露出 34 个专盗棉花的犯罪集 团,损失约 3100 万卢布。” 事实上,所有的故意刑事犯罪只要有利可图,都有可能成为有组织 犯罪赚钱的手段,并不以盗窃、诈骗、抢劫为限,只是此种集团目前比较典型而已。
8、地区控制,行业垄断,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有组织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一定地缘性的组织,以一定的地区作为其根据地。对某一犯罪组织所控制的地区,提供强制保护、收取保护费是其实现垄断、榨取利润的传统方法,是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性犯罪。据法兰克福刑警局估计,在法兰克福,80%以上的意大利、前南斯拉夫餐馆老板得向犯罪组织缴纳所谓的保护费。而德国境内的中餐馆也不得不向华人黑手党缴纳所谓的保护费。 高利贷则是以非常高的利率提供借款,但要偿还的数目不知是所借数目的多少倍,哪怕只借几天,数目都会成倍的增长,并且以暴力手段催收欠款,致使很多借贷者家破人亡。
4.4.2 洗钱并利用经营合法企业最初是以洗钱的方式而进入合法经济,而后全面进入合法企业和合法市场,利用各种手段尤其是非法手段参与竞争,谋求新领域的更大范围的利益。目前世界各国有组织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就是:单纯的暴力集团日益减少,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利用暴力手段通过公司、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成为主流。单纯的依靠暴力犯罪,或者通过收取保护费形式难以积聚巨额财富。 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在通过暴力手段直接积累起一定钱财后,利用已有的财富开办公司,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但是这些 形式合法的企业,都是以有组织的暴力做后盾的。他们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在批发、零售等市场大规模强买强卖;在货运、客运、建筑等行业,强迫合法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在工矿企业、公共娱乐等场所,收取保护费,谋求垄断利润。沈阳的黑社会性质集团首领刘涌,1989年开始在沈阳经商,经营范围包括超市、房地产、餐饮娱乐、香烟批发等。在沈阳最繁荣的中街、太原街等黄金地段,均有刘涌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经营的商场,他还通过贿赂政府官员获得了上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权。刘涌任董事长的嘉阳集团经营范围包括商贸、服装、餐饮、 娱乐、房地产等行业,下属公司 26 家,员工 2500 人,资产近 7 亿元人民币。沈阳市公安局认为刘涌迅速积累财富的方法是:以严密的武装组织做后盾,以残忍的武力打压竞争对手,以卑鄙的暴力行为垄断市场。
洗钱犯罪活动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最初源于美国,因其会计制度完备,资金审查严密,为使非法收益能够转入合法领域,有组织犯罪集团开办洗衣房等合法产业,以合法企业利润的形式使其非法资金合法化,进入合法流通领域进行合法投资。发展到今天,有组织犯罪借以洗钱的合法企业种类大大增多,方式方法也非初始时可比,花样翻新,不断受到打击,就随之不断寻找新的洗钱途径和方法。而且,洗钱犯罪一方面可以将“黑钱”变“白”,利于进行合法投资赚取利润,另一方面 洗钱本身就是大大有利可图的犯罪形式,这促使洗钱犯罪日益泛滥。
4.5 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性特点及现状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的营利活动以及一系列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考查,可以从经济角度归纳出有组织犯罪的几个经济性特点:(1)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以非法暴力为基础的犯罪行为,从合法市场和犯罪 市场获利。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国家垄断着几乎全部的暴力手段,不允许存在不受国家 权力管理和制约的暴力手段。但是有组织犯罪的存在,使一些国家权力缺失或者薄弱的领域、地域或者行业中,有组织犯罪掌握的非法暴力成为主导力量,使有组织犯罪能够利用非法暴力攫取经济利益。有组织犯罪与一般的个体经济犯罪的区别也就在于,是否利用组织化的非法暴力手段获利,成为一种与政府权力对立的威慑力量。这种非法暴力及带来的威慑力量,是有组织犯罪能够获取经济利益的前提和基础。(2)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核心,趋利避害,追求非法利润的最大化。
有组织犯罪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 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承担一定的风险。一个有组织犯罪集团,需要招募人员、购买武器装备、贿赂政府官员、日常开销等,如果有组织犯罪的获利不足以平衡前期支付的话,有组织犯罪就难以生存。因此,有组织犯罪集团为追求经济利益必须考虑到犯罪成本问题。美国的“禁酒令”促进了国内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壮大,几乎所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都参与了贩卖私酒的非法活动。但是,当美国取消“禁酒令”时,没有有组织犯罪团体再从事贩卖私酒的活动,而是转为控制酿酒企业、实施垄断销售了。(3)非法活动与合法活动相结合。 有组织犯罪往往经历从非法活动——向合法企业渗透——与合法企业相互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这样一个发展过程。这也被称为“共生参与”, 即“犯罪组织与合法社群间的合作”,作为一种“冲突的减缓机制”。 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的合法企业,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经济利益来源,壮大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实力,使有组织犯罪的规模和危害性不断加大。(4)以高度组织化作为有组织犯罪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的重要保障。有组织犯罪由于能够使用非法暴力手段,只要有巨额利润存在的地方,有组织犯罪的触角就会毫不犹豫的伸过来。其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拥有组织化的暴力这种一般认为只有合法政府才具有的手段的保障和支持,因此能够获得非组织化犯罪所无法实现的获利目标。
4.6 本章小结
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有组织犯罪的根本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犯罪组织往往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非法手段,寻找各种不同的途径。同时,非法经济利益的获得不断的发展壮大了犯罪组织的力量,从而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手段更加的高明,犯罪形式更加的多样化。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非法经济利益既是有组犯罪的最终目的,也是犯罪组织存续和发展的根本源泉。
第5章 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研究
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日益猖獗且渗透全世界的现状,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方法、手段和措施予以打击,并大力开展国际合作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经济利益作为切入点,针对有组织犯罪发展规律、特点以及现状,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和防范。
5.1 加大反洗钱力度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为了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使用各种手段使 其合法化并进入流通的过程。
洗钱是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重要途径,是有组织犯罪的生命线。从经济角度讲,反洗钱正是打击有组织犯罪、遏制非法经济利益来源的有力手段。进行反洗钱的专项斗争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无疑具有惊人的效果。“全力以赴反对组织犯罪,必须集中在设法减少罪犯可获得的美元数,因为他们将这些资金用于从事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活动。” 反洗钱首先需要专门而细致的法律规定,通过刑事立法,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同时坚持严厉制裁的方针,提高洗钱的法律风险。第二,要国家即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突出金融主体的作用。如在奥地利,“贷款和金融机构在 被怀疑存在可能与洗钱犯罪有关的银行交易时,负有向联邦内政部有关机关报告的义务”。 其次,健全市场和金融体制,与金融机构合作,减少黑社会经济向合法经济组织的渗透和发展。健全经济、金融机制,对合法经济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5.2 加大对有组织犯罪处罚中的财产刑力度
有组织犯罪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如果不对其非法收入以及时罚没并处以罚金的话,就有可能使其在原有的经济基础上重新滋生和发展。目前我国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相关处罚是: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首要分子,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处 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目前对有组织犯罪有关处罚,主要是处以人身刑,没有财产刑。有组织犯罪集团或者首领拥有的巨额非法财产是其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所得,充满了血腥、暴力和腐败,也是进行进一步犯罪的必备条件,其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前已有述。因此,增加巨额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对有组织犯罪有致命的打击。而对人的打击, 即使头目被抓,也很快会有新的头目出现,领导有组织犯罪活动,对犯罪组织构不成沉重打击,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措施。
5.3 加强有组织犯罪相关立法和机构建设
首先,防治有组织犯罪需要专门机构和专项法律的配合。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有组织犯罪立法和专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机构。中国目前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程度相对不高,还没有引起官方足够的重视,没有建立专门反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和专项经费。但是,打击力度不足和政府控制的相对较弱将会进一步导致有组织犯罪的成熟和发展。建立专门机构,促使专项立法的出台对有组织犯罪无疑是一大打击。很多发达国家有组织犯罪都是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程度才开始打击,效果很差,我们应当吸取这些经验教训。当前,各国政府和各地区纷纷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并相继出台专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如美国的联邦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日本的暴力团对策法,香港的有组织犯罪法,台湾的组织犯罪防治条例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其次,刑事程序法应当有一系列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专门规定。“有组织犯罪隐藏很深,尤其是高层人士几乎不参与犯罪实际活动,而参加者即使被抓,也很少敢于背叛组织”。 这样就很难获得所需的证据对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进行追诉。这就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寻求新的途径和证据法则,保证追诉的成功几率,防止其逍遥法外。中国台湾地区 1996 年《组织犯罪防治条例》中有很多条款,诸如自信条款、公务员包庇条款、检举人之奖励与保护、没收条例、加重处罚条件、证人之保护等都很值得借鉴。国外也有很多国家的专门立法和程序规定可以借鉴。
5.4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有组织犯罪以暴力为基础、靠制造垄断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是以合法企业的形式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或者是用非法的手段进行合法的营利活动,形成一个地下经济市场,这种地下经济的滋生以至发展壮大,与监管不利有着密切的联系。 特别是在一些国家出于转型期或者动荡时期,一方面是生机和活力的迸发,另一方面又势必伴随着新旧体制、新旧观念之间的剧烈冲突。历史变迁、转折关头都有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社会的控制体系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静态控制转变为动态控制,管理方面必然存在着一些漏洞,这就给有组织犯罪以可趁之 机。垄断、独霸某一种或几种行业的经营权,并以收取“保护费”名义对其他经营者 进行敲诈勒索,这是有组织犯罪初始阶段,也是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最为普遍的一种行为方式。“要把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机结合起来,特别要对易垄断、高利润的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对欺行霸市、恶意垄断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这类较简单的有组织犯罪要坚决遏制在萌芽阶段。”
5.5 寻求广泛国际合作
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以及科技进步使得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犯罪现象由一种国内行为发展成为一种国际行为。
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国际有组织犯罪 协作的产生。跨国犯罪集团成为世界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竭力参与国际法 所禁止的贸易活动,为了追逐暴利不择手段,包括贩卖非法商品提供非法服务,以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远远超过国际正常贸易所得。国际犯罪组织联合体纷纷出现,犯罪势力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团结在一起。根据现有信息,在俄罗斯,“1989 年—1992 年,举行过 26 次强盗集团的聚会;1993 年约 100 次;1994 年不少于 413 次”。 有组织犯罪出现的这种跨国犯罪、国际联合的趋势,使有组织犯罪更加隐蔽、复杂,大大增加了各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难度。
各国司法制度的差异也无疑将造成很多权力的空缺和真空状态。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遏制国际非法贸易,就能够大大破坏了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利益来源,削弱有组织犯罪的力量。 因此,国际打击犯罪力量的联合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要求各国必须求同存异,签订国际条约和协定,采取统一措施,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首先是要加强国际社会反有组织犯罪的情报交流;其次是要加强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协助,如引渡、送达文书、取证、扣押、搜查和冻结等;第三是要积极开展在刑事裁决执行方面的合作。
5.6 争取民众的配合  “有组织犯罪的存在是因为它扩展到由于好大一部分美国公众对某些能造成犯罪的物品和服务的需求而出现的真空。” “在提高美国公众人士为违禁物品所付出的代价实在太高之前,反对黑手党所作的努力,只不过是‘零碎的’。” 这句话于中国的境况亦具有相应的价值。这种配合城市可以以社区、街道,农村可以以乡、村等为单位来进行,提高单位对黑社会组织的监督和防御力量,加强单位内部治安和与官方机构的联系,积极报告和反抗黑社会组织的暴力活动,反对非法物品和服务的交易,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此类信息等。当然,“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和控制最终需要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进步和完善,需要整体性的配套措施, 单凭某个方面、某个领域采取对策所起作用必将十分有限。同时,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和和有组织犯罪的调查。只有进行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收集足够的资料和数据,才能够真正了解和掌握有组织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策略。
5.7 本章小结
当今世界的有组织犯罪已经呈现出各种各样新的特点,犯罪手段也日益先进,这就要求我们有组织犯罪有新的研究和认识,从而找出新的应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方法。然而,从有组织犯罪“原因论”的角度出发,找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的经济根源,才是应对有组织犯罪的根本之道。本章从有组织犯罪与非法经济利益关系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建议。
结论
目前有组织犯罪已经演变成为一种跨国性犯罪,在更广泛的范围产生了更恶劣的后果和影响。我国有组织犯罪也日益发展壮大,严重威胁着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并带来日趋严重的社会后果。其发展与商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某种适应关系,本文通过对有组织犯罪与非法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析研究,取得了以下成果:
1.通过对国内外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研究有组织犯罪中的非法经济利益因素。尤其是通过对意大利,美国以及当代中国典型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发展过程分析得出经济利益是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和存续的根源和基础。并以此作为研究控制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具体对策。
2.认真研究有组织犯罪与非法经济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专门从非法经济利益对有组织犯罪存续所起的关键作用的角度探求出对有组织犯罪的对策。特别是从有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利益来源方面,总结出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相结合办法,用以应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日益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发展势头。
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视野下的有组织犯罪是以经济利益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动因和基本目标的,并且逐渐从非法犯罪领域向合法犯罪领域渗透,试图垄断双重市场(合法市场和非法市场)。因此,通过二者之间联系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从中找到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找到能够打开“潘多拉盒子”的钥匙,使社会处于更稳定的状态进行经济和社会的改革.参考文献[1] 邓又天,李永生.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J].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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