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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在司法改革中看辩诉交易

司法改革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中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无论是在理论的先行还是制度的构建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改革以其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他国先进的原则,在改革路上大胆地探索着。辩诉交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入我国司法实践,这并非偶然。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利用其长处。具体而言,辩诉交易有如下可借鉴价值:
——辩诉交易所体现的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机制。辩诉交易的发生是基于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平等对话。在一个民主高度发达的国家,被告人与政府有着法律赋予的平等的地位,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即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对抗不是剑拔弩张乃至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再是强势与弱势严重失衡的较量,而是可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由此带来刑事诉讼民主化发展的现实与前景。而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国民不信仰“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国家与公民没有平等的地位,对等的义务。在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信守民主对一个国家的举足轻重,也正努力在实践中为此而奋斗。引进辩诉交易,对于改变我国强职权主义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专政与被专政,纯粹的追究与被追究的诉讼理念,构建民主化、法制化的诉讼理念,实现诉讼民主,重塑诉讼公正观念具有现实意义。
——辩诉交易所体现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以及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我国传统的诉讼理论忽略了被告人参与诉讼的感受,忽略其参与诉讼的主体性,更多地强调国家机关程式化处理纠纷的权力属性以及被告人被动地接受审判的服从品格。被告人即使认罪悔罪也不免开庭审判和接受检察官的控诉。若能尊重被告人的处分权,无疑是对其意志的尊重,使其在认罪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地接受改造,这样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稳定和对人权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告人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承认了被告人利益的独立性,承认他们拥有为维护自身实体权利而与国家追诉机关进抗衡的程序权利,这有利于现代意义上刑事诉讼程序的建立;而被告人以其具备权利主体的地位就不可能沦为国家机关用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或客体。可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被告人主体性地位对刑事诉讼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我们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所追求的价值所在。辩诉交易制度所呈现的该理念正迎合了我国建立现代诉讼理论的实际。
——辩诉交易体现出的较高诉讼效益和社会效益。辩诉交易降低了证明标准,减轻了检察官的证明责任,提高了指控的成功率。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总体上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仍远远不能适应抗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与律师队伍的总体水平比较也存在一定差距。在检察官的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庭审方式需要的情况下,实行辩诉交易,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罚更具现实意义。同时,在疑难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会选择同其中的某一被告人进行交易,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这就与我国所实行的“舍卒保车”与从犯进行交易的做法有暗合之处。特别是针对目前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手段隐蔽、狡诈的现实状况,侦查机关取证难成为案件久侦不破、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采取辩诉交易,这类问题将迎刃而解,这不仅可以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价值,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和司法讼累,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实现案件双赢的现实意义。
实践中,我们在解决刑事案件日益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方面,为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简易程序,这一诉讼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我们在刑事诉讼改革中追求司法效率的极大期望。2003年中国诉讼法学研究年会中,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建议中明确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官在审前应向被告人出示主要证据,与被告人进行审前认罪及选择庭审方式的对话。检察官同时还应行使量刑建议权,以促使法官当庭宣判。”从该建议来看,这无疑蕴涵了辩诉交易的意味。可见,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也溅起了点点浪花。我们有理由相信,辩诉交易这一舶来品将会以中国特色本土化,成为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可以使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实施。我国是一个重政策执行的国家,政策在司法活动中同样具有影响力。但政策并不是法律,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政策不能作为办案的依据,而仅可以其为指导。实践中,如何让一个好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其法定化无疑是一个好方法。所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正为辩诉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而引进辩诉交易则会让该政策以法定化的方式实现其积极意义。我国同样是一个重舆论的国家,社会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影响力也不可低估。特别是对于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司法机关的压力就更大了。例如,在惩治贪污贿赂案件中,取证有着相当的困难。司法实践中,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救济;在程序法方面,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辩诉交易来解决这一难题呢?1999年重庆綦江虹桥案对受贿人林世元的刑事追究就是检察机关通过与行贿人费上利进行辩诉交易实现的;而对于第二被告人陈凯歌的刑事惩罚,则又是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林世元之间进行辩诉交易实现的。可见,对于这类社会危害性颇大,社会舆论又很强烈的案件,适当考虑辩诉交易的适用未尚不是一个高明又实际的选择。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刑事审判改革的两大目标,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选择,但效率也是实现公正的要求和手段,所谓“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正是言明了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种含义是不可或缺的。而“有效的司法公正”即真正体现了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辩诉交易制度以其司法效率的独特优势稳稳当当的立足于美国的司法实践,缓解了当前案件堆积如山的压力,给诉讼三方都带来了各自所需的利益,突显其程序经济的价值。在我国,由于受到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如装备落后,手段简单,经费严重不足等情况;加之办案人员侦破技术的缺乏,使得案件常常处于久拖不决的状态。这种刑事案件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我们与美国有着同样的追求:希望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能够被司法实务和社会公众所接纳。审判方式改革后,对刑事犯罪的证明要求也越来越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借鉴以及理论界正在探讨的沉默权制度,使得我国犯罪侦查部门原本不高的侦查能力雪上加霜。面对这样不利的情况,要求我们寻求一种有效的司法制度来解决这种冲突,使刑事司法在不冤枉无辜,不放纵犯罪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一方面,国家在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实现对犯罪的打击和遏止;另一方面,被告人则可以在辩诉交易中获得从轻发落。而对于这种轻罪轻罚,被告人一般不会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不会提出抗诉,这无疑可以减少法院、检察院的讼累。对于有着厌讼、怕讼文化的中国人而言,这种在重罪重刑和无罪两种极端之间作出的折衷选择,应该可以得到接受。
总之,辩诉交易所特有的司法价值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司法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今天,辩诉交易以其司法效率的金字招牌挤身我们探索的行列。为了合理利用其长处,结合我国司法制度的实际,我们应本着审慎的态度,以理性的目光看待辩诉交易。(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胡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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