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在网上租车平台租用车辆后变卖给他人如何定性?

欢迎投稿:myyznl@163.com(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委托请直接拨打马律师手机13967528753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第七群(一至六群已满额),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myyznl或者扫描本文底端二维码加我好友。PS:已加入前六群的朋友请勿重复要求入群,    【裁判要旨】  经预谋在租车公司网上平台订立租车合同,租用车辆后变卖得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主观上看,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取得他人财物的占有之前,故不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从客观上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对财物的占有使用,被害人因为受到蒙蔽产生误解而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的行为要件。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车辆的价值为准,而不应以车辆变卖得到的赃款数额为准。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使用被告人卢某个人信息在PP租车公司网上平台,以订立租车合同租用车辆后销赃逃逸的方法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5,201元的马自达牌CAM7162MC5型汽车1辆,并以55,0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最终得款13,000元。案发后,上述涉案轿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犯罪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汽车租赁行业的出现为生活和出行带来了便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租车平台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网络租车平台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也让一些犯罪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本案中,被告人经预谋在租车公司网上平台订立租车合同,租用车辆后变卖给他人,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租赁车辆后变卖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第二,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一、主客观构成要件证成  关于罪名的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被告人租赁的车辆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其用合法的方式取得对被害人车辆的暂时占有权,故意拒不退还,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且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卢某经过事先预谋,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车主产生错误认识,在签订租车合同后自愿转移车辆的占有,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将车辆变卖获利。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卢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其租赁车辆之前,并不存在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主观上是骗取的故意,而非侵占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讲,其行为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合同行为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主观维度: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首先,要明确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合同履行意愿和能力的情况下,在PP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并将车辆变卖获得赃款。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判断,以上行为明确反映出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其次,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可以判断出被告人可能构成侵占罪还是诈骗犯罪。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但故意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可见,侵占罪中,需要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再故意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后。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诈欺行为可能使对方陷于错误,从而处分、交付财物,自己或者他人取得对财物的占有,都必须有认识并积极追求。也就是说,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取得他人财物的占有之前。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与他人经预谋后租车,在租赁车辆之前,其就产生了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希望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的财物。所以,从非法占有目的上来分析,被告人卢某不具有侵占的主观目的,而是有诈骗的主观目的。  (二)客观维度:财物占有和转移的认定  客观方面是明确被告人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有两个:一是经预谋在租车公司网上平台订立租车合同,取得车辆的行为;二是将车辆变卖得款的行为。对于前一行为,可以从财物的占有状态、财物转移过程、诈骗犯罪的一般与特殊三个方面来分析。  其一,财物占有状态。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即行为人在没有使用非法手段的前提下,已经合法占有财物,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进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由此,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的本身就是非法手段。再分析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因其在签订租车合同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所租赁车辆的占有并非合法占有,而是通过骗取手段形成的非法占有。可见,被告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不符合侵占罪的要求。  其二,财物转移过程。从财物向行为人的控制转移的过程,也可以判断出本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在诈骗犯罪中,财物所有人是因为受到蒙蔽,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在侵占罪中,财物所有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是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并非被行为人所欺骗。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蒙蔽车辆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被告人,属于诈骗犯罪。
其三,合同诈骗罪之于诈骗罪。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被告人卢某构成诈骗犯罪,而不构成侵占罪。下面,就要分析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两罪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卢某利用签订网络租车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也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其次,两罪的客观方面有区别。相比于诈骗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的诈骗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欺诈手段范围具有特殊性。本案中,被告人先是签订网络租车合同并交纳租金,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然后又对车辆进行变卖得利,签订合同作为其犯罪手段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由此,可以判断出,被告人卢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合同诈骗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犯罪数额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还要求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数额较大,这就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认定。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了车辆,在车辆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车辆。被告人获得的变卖赃款,是其对车辆所有权人物权的非法处分。在被告人非法获得车辆的占有时,其合同诈骗的犯罪已经完成。其对车辆的处理,无论是变卖、赠与他人或者是其他方式,都不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也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所以,对于合同诈骗数额,应当以车辆的价值来认定,而不应以车辆变卖得到的赃款数额认定。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男扮女装提供卖淫服务后恐吓嫖客强取小费的行为如何定性?因无法勃起而停止强奸属于中止还是未遂?既有同案犯供述又有三名被害人陈述为何宣告强奸罪二被告无罪?朋友圈集赞后免费体验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