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3月24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经查,1998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借其野狼125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案发。
对被告人杨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在刑罚执行期内又犯诈骗罪,是否构成累犯,应当如何处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1997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前,杨某于1998年7月又犯诈骗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并罚。由于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又犯罪,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只能按数罪并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1997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虽然于1998年7月又犯罪,但没有发现,而且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未消失,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该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现已执行完毕,故应当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对1998年7月的诈骗罪从重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杨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已执行完毕之刑罚是否认定问题。笔者认为,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虽然1998年7月又犯罪,但没有被发现,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该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应视为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刑期的中断问题,不能将自1998年7月起前罪没有被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实行并罚。能够将前罪没有被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实行并罚的,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仅存在于前罪刑期未满,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之下;而本案被告人杨某因1997年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却已于1999年1月14日执行完毕。
二、关于构成累犯的认识问题。对杨某1998年7月在第一次诈骗罪被处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的诈骗罪是否作为累犯问题,笔者持否定意见。因为从刑法对累犯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累犯只是在前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显然不符合累犯的有关规定。不认定杨某为累犯,并不等于放纵犯罪,这一情况可以作为杨某主观恶性较深等情节从重处罚,同样可以实现严惩犯罪的目的。
正义网
顾向明
对被告人杨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在刑罚执行期内又犯诈骗罪,是否构成累犯,应当如何处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1997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前,杨某于1998年7月又犯诈骗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并罚。由于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又犯罪,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只能按数罪并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1997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虽然于1998年7月又犯罪,但没有发现,而且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未消失,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该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现已执行完毕,故应当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对1998年7月的诈骗罪从重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杨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已执行完毕之刑罚是否认定问题。笔者认为,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虽然1998年7月又犯罪,但没有被发现,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该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应视为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刑期的中断问题,不能将自1998年7月起前罪没有被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实行并罚。能够将前罪没有被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实行并罚的,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仅存在于前罪刑期未满,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之下;而本案被告人杨某因1997年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却已于1999年1月14日执行完毕。
二、关于构成累犯的认识问题。对杨某1998年7月在第一次诈骗罪被处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的诈骗罪是否作为累犯问题,笔者持否定意见。因为从刑法对累犯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累犯只是在前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显然不符合累犯的有关规定。不认定杨某为累犯,并不等于放纵犯罪,这一情况可以作为杨某主观恶性较深等情节从重处罚,同样可以实现严惩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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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