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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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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作伪证 构成何罪

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违背事实,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把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的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说成是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意图使犯罪分子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侦查人员是构成伪证罪还是构成徇私枉法罪?
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形如何适用法律必须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公安干警出庭作证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具有两种身份,既是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又是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证人,这里要确定的是,这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认为是个人行为的主要理由,一是作为证人的侦查人员不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庭而是以个人名义作证;二是他个人对这种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是公安机关对此承担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一种职务行为。刑法意义上的职务,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职务,出庭公安干警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作证,但却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法庭上作虚假证实,违背了职责,是一种渎职行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构成犯罪,当然构成渎职罪。
二、如何理解徇私枉法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法庭上作虚假证词,意图使被告人受到从轻、减轻处罚。体现在判决上,对被告人的追诉就是不完全的,造成被告人对其的犯罪行为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故意包庇使其受到从轻、减轻处罚,也应理解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侦查人员作伪证,其主观故意应如何认定。
对其是否具有“徇私”或“徇情”的主观心理,我们只能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首先,证人应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对其为被告人有重大立功作虚假陈述,造成法院可能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因此不管是否承认主观上有“徇私”或“徇情”心理,包庇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我们认为,从客观事实上就可以推断,这种主观故意肯定不是为公,其动机只能是“徇私”或“徇情”。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在法庭上作伪证,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信誉,触犯了徇私枉法罪和伪证罪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按徇私枉法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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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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