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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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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斗后驾车拦截造成人员死亡的定性

案例:   王某拖欠周某一笔货款多年未归还。2012年11月1日,周某再次找到王某催要欠款,王某见无法脱身遂打电话叫来数名社会青年阻拦周某。周某因害怕吃亏也叫来赵某等多人以壮“声势”。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并演变为持械群殴。争斗中,王某左臂骨折、头部负伤流血后,驾车离去。赵某见状,立即驾驶周某的别克轿车追赶。追赶过程中,赵某多次试图将王某所驾车辆逼停,但两车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最终,王某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导致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    赵某驾车追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定何种罪名?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打架斗殴属于违法行为,驾车追逐行为不构成犯罪。此种观点认为,王某翻车时赵某所驾车辆并未与其发生碰撞,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车速过快而导致翻车,因此赵某不需对王某的翻车致死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驾车追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此种观点认为,赵某在驾车追逐王某的过程中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最终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时过失危害公共安全,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驾车追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观点认为,赵某作为成年人并有多年驾龄,应当预见自己驾车追逐行为可能导致王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

第四种意见认为:赵某驾车追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该观点认为在赵某、王某都参与斗殴的前提下,赵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追逐会导致王某紧张、惶恐并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在追逐过程中,两车均高速行驶,赵某在这种情况下仍未放弃追逐,客观上放任并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并造成了王某死亡的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既赵某驾车追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对前三种意见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错误。
第一种意见的误区—赵某驾车追逐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足以危害他人、社会或国家“法益”的行为,法律上一般将犯罪行为所侵害之法益略分为“侵害国家法益”、“侵害社会法益”和“侵害个人法益”之罪。赵某的驾车追逐行为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势必造成王某心理的高度紧张,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极易发生事故,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同时,赵某的追逐行为是发生在公路上,追逐过程中势必有超速、强行超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有可能对其他车辆形成危险,对社会交通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侵害了社会法益。
第二种意见的误区—将赵某驾车追逐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混淆了被侵害对象
交通肇事中的行为人虽然因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但其侵害的主要对象是交通安全。交通肇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可见当事人并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也只是采取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并没有特定的对象。赵某驾车追逐的目是为了将王某的车辆逼停,而赵某准备侵害的对象明显是王某而非交通安全,赵某只是通过危险驾驶的方式来达成目的。
第三种意见的误区—将赵某驾车追逐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忽视了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是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早已成年的赵某有多年驾车经验,显然能够认识到高速行驶的车辆一旦发生意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赵某也清楚正是因为自己的追逐,王某才不顾危险高速行驶。可以看出,赵某对事故的发生、王某的死亡主观上是可以预见的,因此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要求。
下面,我们对第四种意见即“赵某驾车追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进行论证。
故意伤害致死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这本起案件中,王某的死亡和赵某有直接关系,赵某的追逐是王某驾车高速行驶的根本原因。赵某在企图逼停王某的过程中多次采取危险行为,使王某产生停车后很可能遭到人身侵害的想法,造成王某心理紧张最终翻车死亡的后果。同时,赵某作为成年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或应有预见性,但其主观上显然没有造成王某死亡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不应限定只有身体直接受到伤害时才成为伤害对象。虽然无法确定赵某在斗殴过程中是否对王某有身体侵害、侵害是否构成伤害,但考虑到该次斗殴已属于械斗,多名参与者被铁棍、砍刀打成重伤,赵某在追逐过程中,多次试图逼停王某,其欲进一步采取暴力手段伤害王某的企图十分明显,在此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赵某驾车追逐行为实际是对王某的持续伤害。
综上所述,赵某驾车追逐王某并造成其死亡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此,赵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但本起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王某欠债不还引起,而且王某纠结多人参与斗殴客观上激化了矛盾,客观上王某具有过错,赵某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因此赵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具体刑期应依照发案原因、情节、主客观因素等进行综合考虑。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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