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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 给力社会矛盾化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在刑事领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也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应当说,这是一个表面上看似获得了共识无需讨论的话题,但在执法过程中对如何更好地把握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不利于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文试就此方面的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能获得共识,以利于执法机关在刑事执法工作中,准确把握、正确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髓,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前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进行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正确落实的前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的要求是: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条文为基础,参考当时、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量刑情节,对罪犯适用刑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①其精神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关键是宽严互济,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最终促进社会和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二者相互协调,互为救济。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够全面,把握不准,就不能准确适用法律,刑事执法就可能发生偏差。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因为宽中有严,严里存宽。如在对某些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从严惩处的时候,如果他们有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具体量刑时也应有所体现,唯如此才能用刑得当,服判息诉。
因此,我们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只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会将它的精神实质正确落实到所审理的每一案件中,贯穿于具体案件的每一环节里,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也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才能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的价值。
二、羁押强制措施的减少运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
目前,在刑事执法工作中,一讲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般均会注意在对罪犯适用刑罚上考虑如何宽严相济,即在实体上重视,而在诉讼程序上却重视不够。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刚立案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员首先考虑到的是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予以羁押即大功告成,且犯罪嫌疑人在押也便于执法人员办案,监视居住也劳命伤财,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实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为原则,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为例外的模式,办案机关和人员已不习惯将取保候审等视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而更习惯将其视为自己手中的一项权力,其工作思路是能羁押的尽量羁押。且实践中一旦捕了就要尽量起诉,一旦起诉又很少出现无罪,对于有些复杂、疑难案件,它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讲人数都比较多,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一般比较长,一旦进入到法院量刑环节,就不得不考虑被告人已经被实际羁押了多少时日的事实,未经开庭审判既已定罪执行本身存在较大争议,而对轻微的刑事犯罪先行羁押被告人,明显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相符。因此,除了将来须在立法上做一些制度性的调整和改革外,可以在法律范围内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后,最高院就下发通知要求注意对各涉案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就是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希望以此为契机,让非羁押的强制措施能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三、不起诉制度的大胆适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渠道
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权的依据。相对不起诉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但由于受检察机关本身考核的要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地方检察院认为不仅要罪名轻,同时也要求犯罪情节轻微,②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就显得非常狭窄。③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使用率较低,致使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因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犯罪等不起诉的适用,以及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加强其适用的力度。
四、依法公正裁判的正确作出,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规定明确了刑事审判量刑应以罪刑相适应为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当然以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进行适用。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即法律的规定不能突破,不能搞法外施恩,也就是说,执行宽严相济的“严”时,既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严为名而作为犯罪处理,又不能对刑法规定为较轻的行为以严为名而判处法律没有规定的较重之刑;同样,适用宽严相济的“宽”时,也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宽大无边,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突破法律底线,否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难能实现有机统一。因此,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审判刑事案件时要审时度势,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公正审判案件,该宽时一定做到宽,当严时一定执行严,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凭借个人的好恶随心所欲,要树立惩罚与改造的量刑观。④当前,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爆炸、重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而对于中止犯、自首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初犯等轻微犯罪,以及一些过失犯罪,要依法贯彻从轻、从宽处理,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坚持对不同的犯罪实行区别对待,从而做到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法律。
五、刑事和解的大力实施,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调解以和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的一种方式。它能使较轻的刑事案件不必走复杂的审判、执行程序而得以化解,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之外,处理轻微犯罪案件时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目前这种制度仅在全国少数地方试行)。但刑事和解是司法上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它所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⑤通过刑事和解,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机会,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以此作为对加害人谅解的一种条件,使加害人得以获得宽缓处理,免受刑事处罚,使纠纷予以和平解决,对抗得以及时平息,矛盾得到彻底化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办法,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与要求。刑事和解能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处理,便于司法机关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罪案件。为此,在保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前提下,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调解力度,积极采用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加以推广,也是较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有效司法途径。
六、简便程序的扩大运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
目前司法实践中,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较多,没有被羁押的,案件承办人员往往从方便审判的角度考虑也要采取羁押措施,这样导致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就更多,如果是被告人人数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还会延长审限,造成被告人判决前被羁押的期限更长。因此,实行繁简分流,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和简易程序的运用,既能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又能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轻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能有效减少被告人的对抗,也能现实地体现刑罚宽缓、人性的理念,将以人为本、关爱挽救的司法精神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具体的刑事被告人身上。因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依法进一步扩大普通程序简易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尽量缩短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的羁押时间,是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容忽视的一环。
七、减刑、假释的合理适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力体现
减刑、假释都符合“宽”的特征,但假释相比减刑而言,在过渡性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但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普遍存在减刑适用率高而假释适用率低、假释率也大大低于减刑率的现象。这种局面应当扭转,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行刑制度中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做法。根据我国青岛等地的经验,依据法定条件适当扩大假释率,对促进监狱管理和罪犯的改造都是有利的,尤其是对一些过失犯、老病犯、经济犯等非暴力犯罪人适用假释,所发挥的改造效果和促其回归社会的成效明显。⑥关于赦免,我国从1975年以来,30余年没有再适用过该制度,这主要与“严打”有关,也与我国宪法、刑法中的特赦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又没有单独的赦免法对赦免制度的内容、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有一定关系。因此,要扩大减刑、假释的适用,并考虑在适当时候运用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来赦免一批犯人,以期在刑罚执行中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八、社区矫正的功能发挥,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保障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有利于重视利用社会力量对犯罪进行改造,克服了监禁刑的缺点,使罪犯不脱离社会;有利于让罪犯回归家庭,让其在温暖的亲情氛围中可得以更好的改造。如果被告人适用监禁刑,对于很多被告人的家庭而言,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当被告人从监狱走出来时,其家庭一旦解体,很多被告人很容易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样,就会恶性循环,给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大的威胁。我国自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达以来,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效果是好的,应继续推进或扩大这项工作,例如,2011年上半年,笔者所在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17件,判处缓刑有89人,这89人后来都进入到社区矫正环节,至今没有一人重新犯罪,从而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由于相关的立法、配套制度和设施还不完善,其运用的比例还很低,必须尽快对社区矫正立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运作机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之,在当前的刑事执法工作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协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消除不稳定因素,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注释】①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②陈光中:《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载《中国刑事杂志》2001第1期。③张文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酌定不起诉制度之完善》。④覃江萍:《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量刑问题》。⑤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⑥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一版。⑦刘强:《社区矫正:借鉴与创新》。(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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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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