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 科技精英”徐建平杀妻案,浙江省高院认为:徐建平称自己是在被害人先打其两个耳光后,才心生怒气而杀人。此节仅有徐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徐建平称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据此认为徐建平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罪按照对公民平等适用法律的要求对其判处死刑。很显然法院没有采信有利于被告的供述?为什么没有采信呢?这里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问题。
假如起诉方控告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告人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则只有当起诉方确证了故意杀人罪、并合理否认了正当防卫的辩解后,法院才可以做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倘若起诉方未能否认正当防卫的辩解,即使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辩解存在疑问,法院的判决书也不能说:“被告人虽然主张正当防卫,但却无法对此加以证实,因而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只能说 :“由于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因而无法确信被告人故意伤害之罪责,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①。原因是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当发生可能触犯刑律的案件时,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强制措施与执行力量远远胜于被告人的辩护能力、防御措施与保护力量,为了不致于侵害被告人的权利,被告比原告更应受到优待。所以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证明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当然只能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或裁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含义: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的适用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这可以由存疑时有利于自由的格言来表示;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这可谓存疑时应以轻缓优先;就从重处罚时从轻处罚;如此等等,但全面、准确理解与合理、妥当适用该原则,无疑十分重要,但又决非易事。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理解与适用不能片面化、极端化(可是司法实践司法存在这样的现象:面临争议的案件时,如果主张无罪,就显得时髦、被认为明智;如果主张有罪,则显得落伍、被认为僵化)
假如起诉方控告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告人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则只有当起诉方确证了故意杀人罪、并合理否认了正当防卫的辩解后,法院才可以做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倘若起诉方未能否认正当防卫的辩解,即使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辩解存在疑问,法院的判决书也不能说:“被告人虽然主张正当防卫,但却无法对此加以证实,因而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只能说 :“由于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因而无法确信被告人故意伤害之罪责,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①。原因是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当发生可能触犯刑律的案件时,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强制措施与执行力量远远胜于被告人的辩护能力、防御措施与保护力量,为了不致于侵害被告人的权利,被告比原告更应受到优待。所以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证明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当然只能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或裁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含义: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的适用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这可以由存疑时有利于自由的格言来表示;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这可谓存疑时应以轻缓优先;就从重处罚时从轻处罚;如此等等,但全面、准确理解与合理、妥当适用该原则,无疑十分重要,但又决非易事。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理解与适用不能片面化、极端化(可是司法实践司法存在这样的现象:面临争议的案件时,如果主张无罪,就显得时髦、被认为明智;如果主张有罪,则显得落伍、被认为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