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3月20日下午,叶某在一条较为僻静的街道上撒了许多钉子,受害人张某(女)骑车经过时,其车胎被叶某抛撒的钉子给刺破,趁张某下车察看,不注意时,叶某上前将张某放在车篮上的手提袋拿走,包内有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价值3000余元,于是叶某将其占有己有,后叶被抓获。[分歧] 在路上撒钉子刺破车胎趁机拿走财物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叶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客观上,叶某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了张某财物,并将财物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构成抢夺罪。本案中,行为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作案条件,乘被害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抢夺罪之构成要件,应当构成抢夺罪。[管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是在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的不同。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没有察觉,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这里的“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即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被害人是真的没有察觉还是察觉了但基于某种原因不敢、不想阻止行为人而任其行窃均不影响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则强调公然夺取,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开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本案中,叶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故意。为了顺利实现占有,叶某在大街上抛撒钉子,致使被害人被迫下车,察看情况。在这极其短暂的时间内,叶某乘机将被害人的财物拿走,非法占为己有。叶某设套让被害人下车,是为了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趁被害人不备而夺取其财物,实际上是为实施抢夺行为制造条件,这是构成抢夺罪的关键所在。由于被害人下车察看车情的时间极短,并且行为人又在被害人近距离处实施犯罪,因此,叶某被发现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实际上,叶某采取该手段时,也意识到很快或者是当时就有可能被发觉,但他目的是伺机取得财物,并非刻意不让被害人察觉。结合其选择女性被害人的情况来看,叶某其实主观上是不怕被害人当时发现的。叶某在大街上公然作案,而不是在隐蔽状态下秘密作案,并非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符合抢夺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叶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捏睾丸、吊打、烟烫指甲:如此刑讯逼供仍免予刑事处罚广东律师唆使强奸案被害人递交虚假说明获刑一年25篇文章/案例汇编:奇案、怪案司法裁判观点一览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作为个案抗诉的依据吗?因血样超过三天才送检醉驾被告人得获无罪判决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刑事备忘录”公安交流群正式建立,欢迎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