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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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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与刑事立法(一)

商业贿赂是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腐蚀剂,危害了经济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8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举办了“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来自全国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及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300多人齐聚北京,共商治理商业贿赂之策。本报选取论坛中有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3个议题,分3期在理论与实践专版陆续刊出。
从1952年的新中国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开始,我国先后于1988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制定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直至1997年刑法和今年第六修正案的出台。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包括刑法的条文、修正案、附属刑法、行政刑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严密的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我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立法完备,为我国当前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也适应当前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同时,在进行查处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目前对刑事手段寄予希望,希望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治罪、重罚,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商业贿赂是比较复杂的,它既包括一定程度上的不正之风,也包括一般的违纪行为、违法行为和严重的犯罪行为。刑罚的手段是有限的,在惩治商业贿赂的过程中还是要多种手段并用,比如要树立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社会风气,要加强教育、加强行业的管理,加强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要注重多种手段的运用,通过综合治理的办法来防治商业贿赂的现象。
关于我国商业贿赂刑事立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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