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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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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劣质奶粉如何认定罪名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制售劣质奶粉犯罪问题的关注。
笔者认为,制售劣质奶粉涉嫌犯罪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现行刑法中多个罪名,而依照刑法理论中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首先要考虑适用重罪。从对其行为可能触犯的各罪的处罚力度看,最重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其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关个罪。据此,按照行为人的不同情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适用刑法条款:
对于已经查明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劣质奶粉造成了婴儿伤残或死亡,或者说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劣质奶粉是婴儿伤残、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具备主观罪过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理由是:首先,劣质奶粉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特殊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遍法,而特殊法应优于普遍法。再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刑罚处罚要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属于结果犯,其成立犯罪不受行为人经营规模和销售金额的限制。只要制售劣质奶粉的行为已经造成婴儿伤残死亡后果的,即可以考虑对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结果来定罪量刑。
对于有生产、销售劣质奶粉行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主观罪过,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劣质奶粉对婴儿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可以考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些奶粉通常属于营养成份达不到标准的食品,一般不会形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所以不宜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这类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为妥。
 正确认识和掌握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的明知要件。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劣质奶粉,是构成此类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生产、销售劣质奶粉的行为人,往往会辩解其不知晓所生产、销售的奶粉是劣质奶粉。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不但要根据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来判断,而且还可依据其客观行为及其他客观事实来进行推定,如进货渠道是否正常,奶粉进价与售价的差额是否过大,行为人经营的方式是否正常,有无偷偷摸摸,掩人耳目的表现,以及一般人对于某种商品质量的普通常识,等等,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不知实情的辩解来判定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从而造成打击不力,放纵犯罪的后果。(作者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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