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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重婚案件应完全适用国家公诉的追诉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立法上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其具有自诉案件的一些特点,如情节简单、处罚较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且将其归属于自诉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是实际办案期限较长,且举证太难,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重婚案件应完全适用公诉案件的追诉机制。
首先重婚案件符合公诉案件的要求,不符合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它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这条规定可以说是自诉案件可分性的具体体现。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在自诉案件中的贯彻和运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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