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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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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的法律与道德评价

轰动一时的钟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经二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钟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就本案如何认定问题,曾经有过三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应当认定钟平构成故意杀人罪,钟平在被害人龙某坠入冰河后,既不施救,也不报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更由于其隐瞒不报,致使被害人龙某的尸体在事发近五年后才被发现,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龙某在坠入冰河前还活着,故应当认定钟平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是,本案目前只有钟平的供述,其他相关证据无法详细印证钟平的供述是否属实,钟平的供述属于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三种意见是,钟平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案现有被害人龙某亲属和钟平亲友的证言证明,龙某于1997年7月离婚,钟平于1999年3月离婚,二人自此交往密切无可厚非,钟平没有杀害龙某的动机和理由。利用周日去远郊观赏野鸭,对于两个离异的人来说无疑是增进感情和了解的较好选择。但恰恰是二人共同的疏忽大意,驾车在冰面上行驶,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钟平作为成年和智力上无缺陷的人,驾车载人在冰面行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车坠人亡的后果,钟平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至于其是否“闪现过过于自信的心态”,不影响法律上对其过失犯罪主观上的推定。钟平过失犯罪行为与龙某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钟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对钟平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可悲的是,钟平在与龙某一同坠入冰河,奋力自我逃生后,发现其恋人龙某并未浮出水面,并未积极实施救助或向警方报警,而是悄然离去。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情理上,都令人难以原谅和理解的,无疑,钟平的自私行为,已冲破了道德底线,在其理应受到法律处罚的的同时,必须要从道德上加以遣责。因为由于钟平的自私和隐瞒不报,在时隔近五年后本案才案发,不仅使本案丧失了确认或排除钟平故意杀人的证据,也使本案无法确认属于意外事件。正如本案原公诉机关认为的那样:“钟平的应为应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为什么没有认定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就是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此案中钟平具有救助能力却没有积极救助,也没有在上岸后报案,对于他隐瞒事件的行为,法律上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从道德加以评价和遣责,因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等方面的观念形态。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观念准则和行为规范,道德的社会意义就在于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而加强社会和谐。
缺乏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是导致钟平独自逃生,不施救、不报警,置他人生命和财产于不顾的主观内因。很显然,钟平在处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没有把他人与自己放在同一个平等位置上。如果钟平视他人也是与自己同样的有思想、有感情、有利益需求的,需要尊重的人,他就会在实现自己自救的同时,会想方设法地救助他人,否则的话,他内心就会感到不安,就会设法补偿。
一个人道德天平的设定虽有先天的因素,但更多地依赖后天的社会生活条件。当然,要求全社会成员,要求每一个人在一生中时时刻刻都以他人和社会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是困难的。但作为道德建设最基本的规范,是每一个智力和身体健全的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绝不可能将其成本、代价转嫁给他人和社会的,只能通过自己的心智和体力的付出而不能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德为法之魂,法为德之体。只有德法并举,才能真正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钟平缺少的正是道德准则和作人的良心,理应遭到社会正义的评价和遣责。
案情回放: 1999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钟平与龙某(女,时年36岁)驾驶夏利牌小轿车到延庆县境内官厅水库耿营湾河岔南侧游玩,为能够更加近距离观赏野鸭子,钟平在查看了河岔冰面后,认为可以承载其驾驶汽车穿越冰面,即驾驶该车载龙某向河岔对岸行驶,当车行至河岔中心偏北一侧时,冰面破裂,汽车落入冰下水中,钟平弃车逃离,龙某溺死于水中。钟平浮出水面后未采取抢救措施亦未报案,悄然返回北京。2004年5月24日,当地渔民打鱼时发现了该车及死者的尸体;被告人钟平于2004年6月11日被查获。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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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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