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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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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署 司法部 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文  号:52公治通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52-5-23

执行日期:1952-5-23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一、凡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不论已监禁、劳改或未逮捕之现行犯)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通令查缉,但有关部门应将逃犯之姓名、年龄、籍贯、简历、罪状、照片、特征与社会关系等详告各该级公安机关,以便于通缉。

  二、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署如通缉在逃犯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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