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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0-5-14

执行日期:1980-5-1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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