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铁道部
发布日期:1984-1-9
执行日期:1984-1-9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工程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更改名称的通知》,从1984年1月1日起,原铁道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师改为铁道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工程局。对改变名称后的十个工程局,今后所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82〕铁办字1214号联合通知规定,由各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