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4]144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执行日期:199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自我院依法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并实行死刑备案制度以来,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对备案工作较为重视,但有的报送不及时,有的材料不齐全。为了改进死刑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包括:1、报送死刑案件备案材料的报告;2、一审审理报告;3、一审判决书;4、二审或者复核死刑的审理报告;5、二审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以上材料的内容要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死刑备案材料,不再报送我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存卷。
二、报送的死刑备案材料一式一份,并按上述报送材料的顺序排列,一案或几案材料装订成册、填写好目录、封面( 年 月 日某某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备案材料)后报送我院刑二庭。
三、死刑判决执行后,及时报送备案材料,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