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秘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49-11-3
执行日期:1949-11-3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秘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49-11-3
执行日期:1949-11-3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