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admin | 2018-01-09 阅读 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60-2-1执行日期:1960-2-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