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7]139号
发布日期:1997-6-23
执行日期:1997-6-23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6月17日第912次会议讨论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贵州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的核准权,授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但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需报最高法院内核。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