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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3258号

发布日期:1957-12-9

执行日期:1957-12-9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1月20日电话请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报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如何处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58次会议讨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审核后如果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可即附具审核意见报请我院核准后执行,无须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自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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