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2086号
发布日期:1956-11-24
执行日期:1956-11-2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
(三)项所定程序执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