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办研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78-7-11

执行日期:1978-7-1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收容审查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收容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复。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