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法行字第16号
发布日期:1999-10-18
执行日期:1999-10-1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否定该通知的效力,将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仍应将该通知视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