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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6-5

执行日期:1990-6-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第二审审理期间的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打伤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脱逃,审判期限届满前仍未将其捕获归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时宣告中止审理和撤销原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审判期限届满时尚未归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审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审理,在将上诉人追捕归案后继续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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