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明传[1993]253号
发布日期:1993-8-18
执行日期:1993-8-18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法明传(1993)10号《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超期羁押法院能否开庭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至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个别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被羁押,人民检察院超过办案期限,既未报请延长办案期限,又未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本着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的原则,可以依法受理,并且应当严格执行法院规定的办案期限,及时结案。同时,应将在各工作环节上超过办案期限的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案卷中注明,以利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现象。
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超期羁押法院能否开庭审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对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既没有办理延长期限审批手续,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对此,法院开庭审理是否程序合法?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法庭审理一个被违法超期羁押的人,庭审不合法,应先行解决对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侵权行为,才可开庭。第二种意见认为,目前法律未有规定,法院不能审理超期羁押被告人。虽然有规定对羁押期限已满的,应变更强制措施,但重大案件、有串供可能及有社会危害性的除外。由此可见,政法机关认为属于上述情况的,可以继续羁押,法院也应照常开庭审理。
鉴于意见不尽一致,经省院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请予尽快答复。
199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