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4-3-4
执行日期:1994-3-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4〕5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审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审时应适用何种程序问题的请示(鄂高法明传〔1994〕5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提出申诉。一审法院决定再审,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群众反映,省法院对这一案件调卷进行审查。经研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错误的。省法院决定不指定中院再审,进行提审。在提审程序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可以撤销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维持原判无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违反了二审法院除抗诉案件外,不得加重刑罚的原则。一审法院已将原判无期徒刑撤销,现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再审判决的有期徒刑五年。若按二审程序,即撤销了有期徒刑,加重判到了无期徒刑。如果要提审,可按一审程序,给上诉权。
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指示。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