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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5-10-12

执行日期:1985-10-1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85)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原判有期徒刑正在执行的被告人,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缓刑,其缓刑考验期,从原判刑期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的请示报告鄂法研字〔1985〕16号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我们认为,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通过再审对原判实刑正在执行的被告人改判为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原判实刑确定之日起计算较为适宜。

  以上意见不知妥否,请复示。

  198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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