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79]高检一文字第40号
发布日期:1979-9-17
执行日期:1979-9-17
失效日期:199311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据铁道部公安局电话反映:你省西宁铁路公安分处,过去需要报捕的案件,是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审批,检察机关重建后,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一律由检察机关审批。但多次与西宁市检察院联系,均不同意受理,致使该处提请批捕的案件,无处报送。
经我们研究认为: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在准备建立,在没有建立以前,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批捕的案件,可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暂时负责审批。如你们认为可以,请转告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执行。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