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长期不归案,甚至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现象,这给办案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刑法虽然在第88条中规定: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未明确规定对此类现象应给予何种处罚。为了预防和减少此类现象,笔者认为应将作案潜逃行为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在刑法第8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如下:“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应从重处罚,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应加重处罚。”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政法经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众所周知,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司法机关不得不动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抓捕工作,有时还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国际司法协助来进行,花费的代价是巨大的,特别是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用于追捕案犯的成本有时甚至超出了案值。而如果规定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从重处罚,将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作案后潜逃现象,对在逃的犯罪分子也可起到促使其悔悟归案和不敢再次作案的作用,从而降低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提高结案效率。在当前很多地方政法经费尚不宽裕,不少地方经费捉襟见肘甚至连基本的运转都难以维持的情况下,此举无疑有利于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财政吃紧的状况,节约政法经费。
二、有利于完善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防范犯罪分子长期流窜危害社会。
如上所述,刑法第88条并未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这一情节作为法定从重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未将此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这助长了作案潜逃的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使其误认为逃与不逃、长期逃与短期逃在量刑上并无轻重之分,逮着算倒霉,逮不着算走运。有的肆无忌惮,到处流窜犯案;有的东躲西藏不敢找正经事做,但迫于生计只好又为非作歹,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已被关押又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累犯,对此刑法尚专立脱逃罪和累犯制度以表明其严厉惩处的态度,对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予以从重处罚亦应符合立法本意。如是则不仅与自首、累犯等制度一道丰富完善了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和量刑制度,也可进一步彰显其威慑力和感召力,遏制和防范不逞之徒。
三、有利于增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推进严打和社会治安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在刑法中增加上述规定,不仅有助于遏制作案潜逃和潜逃期间又犯罪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还为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使人们敢于对作案潜逃者人人喊打,使作案潜逃者处处受困,使犯罪分子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使在逃的犯罪分子不敢犯案直至主动投案,使犯罪分子的亲属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劝其早日归案,使被害人因犯罪分子被及时抓获惩处而得到安抚,这又将极大地鼓舞起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形成良性循环,促进“严打”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好转。(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邱耀久 孙涛
一、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政法经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众所周知,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司法机关不得不动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抓捕工作,有时还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国际司法协助来进行,花费的代价是巨大的,特别是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用于追捕案犯的成本有时甚至超出了案值。而如果规定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从重处罚,将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作案后潜逃现象,对在逃的犯罪分子也可起到促使其悔悟归案和不敢再次作案的作用,从而降低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提高结案效率。在当前很多地方政法经费尚不宽裕,不少地方经费捉襟见肘甚至连基本的运转都难以维持的情况下,此举无疑有利于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财政吃紧的状况,节约政法经费。
二、有利于完善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防范犯罪分子长期流窜危害社会。
如上所述,刑法第88条并未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这一情节作为法定从重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未将此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这助长了作案潜逃的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使其误认为逃与不逃、长期逃与短期逃在量刑上并无轻重之分,逮着算倒霉,逮不着算走运。有的肆无忌惮,到处流窜犯案;有的东躲西藏不敢找正经事做,但迫于生计只好又为非作歹,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已被关押又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累犯,对此刑法尚专立脱逃罪和累犯制度以表明其严厉惩处的态度,对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予以从重处罚亦应符合立法本意。如是则不仅与自首、累犯等制度一道丰富完善了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和量刑制度,也可进一步彰显其威慑力和感召力,遏制和防范不逞之徒。
三、有利于增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推进严打和社会治安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在刑法中增加上述规定,不仅有助于遏制作案潜逃和潜逃期间又犯罪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还为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使人们敢于对作案潜逃者人人喊打,使作案潜逃者处处受困,使犯罪分子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使在逃的犯罪分子不敢犯案直至主动投案,使犯罪分子的亲属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劝其早日归案,使被害人因犯罪分子被及时抓获惩处而得到安抚,这又将极大地鼓舞起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形成良性循环,促进“严打”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好转。(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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