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首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及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并作为刑法第234条之一。门头沟法院通过对近两年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面对手段隐蔽、危害严重却日益猖獗的犯罪行为,该条规定显得太过简单和原则,未能面面俱到地解决有关器官移植犯罪涉及的所有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困惑。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现状
1、犯罪手段隐蔽,网络为犯罪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贾某、康某某、张某某一案中,康、张负责在网上发布求购肾源信息,并通过网络查找供体和受体的资料,贾某则根据患者的配型,从QQ群中寻找合适的肾源供体,在双方匹配成功后,与患者谈介绍费,介绍患者与肾源供体之间进行肾移植手术,从中牟利。
2、全国各地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后果严重。由于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成功并不容易,因此为了找到合适的器官源,黑中介不惜在全国范围为内设立犯罪窝点,以供养供体。如北京某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一案中,其先后在北京、天津、湖南长沙等地居间介绍器官买卖,在北京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租赁房屋,通过互联网招募多名“供体”居住,欲居间介绍进行人体器官非法买卖。
3、犯罪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形成完整的非法利益链条。介绍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由一开始的一人或少数人实施招募、介绍、联络等全部犯罪过程逐渐发展到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规模化运作的有组织犯罪形式,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如之前爆出的全国最大的一起买卖人体器官案中,涉及器官贩子、手术医生等16名犯罪嫌疑人,整个案件从在网络上发布消息和联络供体、在供养地看管供体及带领供体体检、寻找及联系受体到医务人员在别墅内摘取肾脏,已经形成 “一条龙”的买卖链条。
4、医疗机构监管欠缺,非法移植手术多在正规医院进行。通过对北京几个基层法院已经审结的8件人体器官买卖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无一例外的所有的器官移植手术均是在正规医院进行。根据一些被告人的供述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现状
1、犯罪手段隐蔽,网络为犯罪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贾某、康某某、张某某一案中,康、张负责在网上发布求购肾源信息,并通过网络查找供体和受体的资料,贾某则根据患者的配型,从QQ群中寻找合适的肾源供体,在双方匹配成功后,与患者谈介绍费,介绍患者与肾源供体之间进行肾移植手术,从中牟利。
2、全国各地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后果严重。由于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成功并不容易,因此为了找到合适的器官源,黑中介不惜在全国范围为内设立犯罪窝点,以供养供体。如北京某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一案中,其先后在北京、天津、湖南长沙等地居间介绍器官买卖,在北京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租赁房屋,通过互联网招募多名“供体”居住,欲居间介绍进行人体器官非法买卖。
3、犯罪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形成完整的非法利益链条。介绍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由一开始的一人或少数人实施招募、介绍、联络等全部犯罪过程逐渐发展到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规模化运作的有组织犯罪形式,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如之前爆出的全国最大的一起买卖人体器官案中,涉及器官贩子、手术医生等16名犯罪嫌疑人,整个案件从在网络上发布消息和联络供体、在供养地看管供体及带领供体体检、寻找及联系受体到医务人员在别墅内摘取肾脏,已经形成 “一条龙”的买卖链条。
4、医疗机构监管欠缺,非法移植手术多在正规医院进行。通过对北京几个基层法院已经审结的8件人体器官买卖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无一例外的所有的器官移植手术均是在正规医院进行。根据一些被告人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