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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块链项目涉嫌诈骗,成功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某虚拟猫区块链项目涉嫌诈骗,成功辩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刑初97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渊泽,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平,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O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渊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桂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渊泽及其辩护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中旬左右,被告人罗渊泽、赵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商议合伙运营一个叫T.cat虚拟猫App的项目,商定每人各出资12000元让他人研发一个平台软件,开始运作后由罗渊泽负责整个项目的架构设计及运作,赵某负责后台操作,刘某负责推广客户(后刘某并未实际出资及参与推广客户)。后罗渊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公开的App、微信群、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宣传,以高回报诱导客户注册会员并用钱购买系统生成的虚拟猫,并承诺在无人购买虚拟猫时平台将会回收,并诱惑客户不断追加投入,利用后加入的客户所投的资金去填补前面支付的客户利润的亏空,从中赚取交易手续费并维持该App的运转。同时,平台以介绍一人成功购买虚拟猫可从中获利20%为由,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快速吸引客户以滚动资金。后因T.CAT平台新增客户较少,导致罗渊泽无法通过平台兑现回收虚拟猫的承诺,被害人因资金无法回收,遂报警。

2019年9月22日1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抓获罗渊泽,缴获金色苹果6S手机两部、白色华为p30手机一台、金色苹果8plus手机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
经鉴定,罗渊泽通过其和赵某绑定T.cat平台的支付宝账户(罗渊泽2088702034930220、许某2088112357093670、赵某2088702189354880、何某2088532819023620)共计非法吸收资金1100480.6元,通过多个微信账号(微信号×××、微信号×××、微信号×××)非法吸收资金至少为8394.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渊泽家属代为赔偿投资人黄某、钟某、王某1、颜某的经济损失。上述投资人均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渊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苹果6S手机两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p30手机一台、苹果8plus手机一台之物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钟某、陈某、李某1、吴某1、吴某2、王某2、黄某、李某2、武某、颜某、王某1、曾某、吴某3、林某、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罗渊泽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光盘之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渊泽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渊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投资人黄某、钟某、王某1、颜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渊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两部、华为P30手机一部、苹果8plus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正  齐
人民陪审员 余  安  权
人民陪审员 伍  永  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盈曦(兼)
书 记 员 余  雨  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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